個案實錄 申請公屋報假料 罪成罰$2,000

社會熱話

廣告

香港個個為一屋而無所不用其極,入住公屋更被認為是「人生贏家」!不過想申請公屋始終都要經過審查,有不少人以為挺而走險可以瞞天過海,事實又如何呢?

近日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違規者其申請除有機會被取消外,更會被檢控。更加舉了一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一名公屋申請人因在公屋申請書上明知而作虛假陳述,隱瞞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及紅利收入,上月在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元。

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於二○一六年十一月,抽樣調查該公屋申請。經調查後發現,該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已經持有一份具有現金價值及紅利收入的保險計劃,卻沒有於二○一二年申請公屋及二○一六年七月出席詳細資格審查面晤時,如實在公屋申請表及申請人聲明內填報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及每月平均紅利收入。

房屋署於二○一七年二月以「提供虛假資料」理由,取消申請人的公屋申請。由於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資料,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的規定,房屋署依例將他的個案交由檢控組跟進。該個案於上月在法院審理,申請人承認控罪,被判罰款2,000元。

所以大家記得申請公屋時,一定要確保填寫的資料全部屬實在申請書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