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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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於2010年4月1日起正式修改,港府降低三個類別地段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強制售賣門檻,由不少於90%業權降至不少於80%業權,該三個類別地段為:

(一)舊樓只剩餘最後一個單位未賣出,但其所佔的業權達10%以上;
(二)地段上所有樓宇的樓齡均達50年或以上;
(三)地段坐落於非工業地帶,而地段上的所有工業大廈的樓齡均達30年或以上。

2013年修例,有利於地產發展商透過收購舊樓作重建,從而增加住宅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