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將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歲

內地擬將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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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會二審刑法修正案草案,包括建議把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歲。

草案建議修改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的規定,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已滿12歲未滿14歲人士,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如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便要負刑事責任。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根據內地現行《刑法》規定,14歲以下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14至16歲是具有相對刑事責任,犯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外的罪行,不需要附上刑責。

內地近年屢有未成年犯罪,惟因犯事者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引起爭議。包括2018年12月,湖南益陽名12歲男生,在家中用刀將親生母親殺害。去年10月,遼寧大連13歲少年涉嫌企圖性侵一名10歲女童,遭拒絕後用刀將對方殺死。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