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禁蒙面法 黃之鋒古思堯判囚4個月及5個月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禁蒙面法 黃之鋒古思堯判囚4個月及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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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嫌參與前年10月5日的反《禁蒙面法》遊行,同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同時被控違反《禁蒙面法》的「在未經批准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黃之鋒早前已認罪,古思堯經審訊後,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鄧少雄裁判官判黃之鋒被判入獄4個月,古思堯被判入獄5個月。

裁判官表示,黃之鋒當日曾接受傳媒訪問,是標誌性人物,古思堯則扶著及收走直幡,是帶領性人物。裁判官指,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黃之鋒因認罪而獲減刑至4個月,古思堯雖然受審後才定罪,但由於他對控方案情無重大爭議,亦獲減刑。至於違反《禁蒙面法》,使用蒙面物品罪,裁判官以1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黃之鋒認罪而減刑至10天,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黃之鋒現時因包圍警總案正在服刑,裁判官下令本案刑期與該案分期執行。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