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內地五部門出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

反壟斷|內地五部門出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

社會熱話

廣告

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國家市場監管理總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及司法部早前根據《反壟斷法》及《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修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今日發布。

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特許經營權
《細則》規定,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准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在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方面,《細則》要求,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准入和退出條件;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等。
不得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人在本地投資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方面,《細則》要求,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方面,《細則》要求,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徵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証金。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方面,則要求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