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控方指煽動分裂罪毋須令他人有行動

唐英傑案|控方指煽動分裂罪毋須令他人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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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審訊踏入第十五日,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三項控罪,控辯雙方進入結案陳詞,控方指只要證明被告有傳遞分裂國家等訊息,不論是否令其他人有實際行動,都構成煽動,另針對「光復」等8字意思,控方指辯方兩名專家證人,並非中文或中國歷史的專家,研究有偏頗及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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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由囚車押抵高等法院,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結案陳詞表示,被告辯稱當日是前往銅鑼灣吃飯,但並無直接應約去銅鑼灣,而是由東隧駛至灣仔,衝過四條防線,最終撞倒警員停下,他肯定被告行為是針對警員,同時駕駛插有「光復」旗幟的電單車,刻意宣揚政治訊息。控方認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證明他人是否有受被告煽動而觸犯《港區國安法》並不重要,而是只須證明被告曾與他人通過文字或行為溝通,被告當日駕駛電單車的行駛路線,沿途行人或道路使用者向被告歡呼和拍手,都證明被告曾與人溝通。至於恐怖活動罪,條文提到「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毋須導致他人實際受傷,但事件中有3名警員嚴重受傷。

辯方專家證人非中文或中史專家
針對「光復」的意思,控方指辯方兩名專家證人,即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並非像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那樣是中文或中國歷史的專家,指辯方專家所作的研究並非為協助法庭理解「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思,又指李立峯研究的焦點小組所採用的問題偏頗,不完整和有引導性,認為法庭不應就兩人供詞給予任何比重。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