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高院今早聽取首宗《國安法》罪成被告求情

唐英傑案|高院今早聽取首宗《國安法》罪成被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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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及恐怖活動罪罪成,高等法院今日聽取辯方求情。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年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年至10年監禁。

案發在去年7月1日,被告唐英傑涉嫌在灣仔駕駛插有「光時」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他其後亦被加控一項危險駕駛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案件經15日聆訊後,周二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作出裁決罪成,由於本案是首宗《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因此外界關注裁決對其他相關案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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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審訊每日焦點
首日:唐英傑否認全部控罪
第二日:曾向唐射胡椒球彈警員作供
第三日:警盾飛脫之迷 持盾警稱原冀攔截被告
第四日:涉被撞倒警員否認作「人肉盾牌」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