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 唐英傑案下周二裁決 結案陳詞續辯「光時」

國安法首案 唐英傑案下周二裁決 結案陳詞續辯「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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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昨續審,唐英傑涉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3項控罪。控辯雙方昨在高等法院完成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理解「光時」口號意思,並駕駛電單車故意引起他人注意,是否入罪與他人有否受其煽動並不重要;辯方則指口號有多種解釋,不能單以一種解釋就指與香港獨立相關,案件下周二裁決。
 

針對「光時」口號意思,控方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主要依賴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供詞,認為解讀時要考慮語境、歷史背景等因素,又指辯方兩名專家證人,即港大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並非中文或中國歷史專家。

周又提到,唐英傑當日駛離東隧後,未有直接去辯稱要去的銅鑼灣,反而先經金鐘及前往案發現場,證明他有意圖針對警員。周續稱,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當中,證明他人有否受煽動而犯港區國安法並不重要,只須證明他曾跟他人作文字或行為溝通。周認為,從其路線及獲行人及道路使用者對「光時」旗歡呼、拍手,均證明曾與人溝通。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結案陳詞時,認為「光時」並非只有劉智鵬所解釋的意思,指不同人於不同場合都對口號有不同解釋和演繹,指控方不能單以劉智鵬的解讀,就證明唐英傑有著相同理解,即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他續稱,「光時」雖曾與港獨口號一併出現,但不代表「光時」本身有同一意思,單純以此指所有人具分裂意圖不合邏輯,認為若被告真的有分裂意圖,理應舉港獨旗。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