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譚得志涉煽動等14罪 官認同唐英傑案裁決不具約束力

港區國安法|譚得志涉煽動等14罪 官認同唐英傑案裁決不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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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去年多次於街站喊「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為第二宗《國安法》審訊。案件今日續審,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而就兩日前裁決的唐英傑案,控辯雙方及主理的《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均認同,該案裁決對本案不具約束力,惟同樣涉及「光時」口號,陳官質疑是否需要重新聽取所有陳詞證供。

控方由同樣有份處理唐英傑案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
法庭先處理唐英傑案裁決牽涉本案的法律問題,周天行指,高等法院原訴庭的裁決涉事實裁斷,與本案直接相關,而且具極高參考價值,但認同法官不一定需要接受原訴庭裁斷。蔡維邦認同原訴庭裁決不具約束力,因此法官需要重新考慮是否接納專家報告。
控方提議「光時」具分裂國家意思納同意事實
法官同意原訴庭裁決不具約束力,但本案同樣涉及「光時」口號,而原訴庭兩日前裁決具極強說服力、指導性及適用性,質疑是否需要重新聽取所有陳詞證供。周天行指,原訴庭裁決提及「光時」口號至少能包含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建議將有關理解納入同意事實,但蔡維邦堅決反對,認為做法難以接受,惟需時索取法律指示確認。陳官押後案件至中午續審。

譚得志共被控14罪
被告48歲譚得志涉三宗案件,合併後共被控14項控罪,包括首案被控於去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貨對開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及發表煽動文字共四罪;次案被控於去年3月至7月的多次街站中,五項發表煽動文字、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共七罪;第三宗案件被控於去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及於去年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共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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