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宗涉違國安法案件 控方須就「恐佈活動罪」證明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港區國安法|首宗涉違國安法案件 控方須就「恐佈活動罪」證明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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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去年七一駕駛電單車展示反修例標語旗幟的被告唐英傑,法院開庭處理控罪元素爭議。案件已排期於6月23日開審。

唐英傑由囚車押送高等法院,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審理,3名法官與控辯雙方討論兩項控罪的定罪元素,一致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暴力,因《港區國安法》已列明「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至於「恐怖活動罪」,控方則需要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同時法庭要求就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對「光時」的解釋,在5月下旬前遞交英文版本。
案發在去年7月1日,被告唐英傑涉嫌在灣仔駕駛插有「光時」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