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3周內簽署聲明 拒簽者或終止聘用

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3周內簽署聲明 拒簽者或終止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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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3周內簽署聲明 拒簽者或終止聘用
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3周內簽署聲明 拒簽者或終止聘用

政府將宣誓或簽署聲明以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安排,延伸至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公務員事務局發通告,要求在去年7月1日或之後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簽署有關聲明,並要求在部門發出信函的3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而準非公務員受聘人須在接受聘任時同時簽署聲明。
假如有僱員不理會或拒絕簽妥聲明,當局指,反映他拒絕遵守《港區國安法》第六條,並拒絕確認、接納和履行《基本法》訂明的公務人員責任,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展開行動,考慮按僱傭合約終止聘用,過程中有關僱員會有機會解釋;惟若有僱員有不當並違反聲明的行為,當局會視乎個案實際情況,按僱傭合約採取紀律行動,在考慮懲處時,除了行為情節、性質、嚴重程度等,當局亦會考慮僱員曾作出聲明、有所認知他的公職身分帶來的期望和責任,但仍作出有關行為這一點。

當局指,要求非公務員政府僱員簽署聲明,是公開確認和體現他們要背負的責任和期望,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政府僱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要求是符合《港區國安法》的規定。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