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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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收購舊樓物業後,可以透過強制拍賣統一業權,再申請重建。

強制拍賣屬於《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於1999年起實施,以往強制拍賣門檻為集合業權逾90%。

2010年港府修憲,提出符合三項條件,包括樓齡超過50年以上樓宇、樓齡超過30年工廈物業,以及每單位地段不可分割份數超過10%以上物業,強制拍賣門檻降至80%。

強制拍賣條例獲立法會通過,並於2010在4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