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基金不保滬港通

投資

廣告

要聞:

「滬港通」預期於2014年10月正式出台,若想屆時投資得心應手,兩地投資者除要事前熟悉交易運作外,亦要留意當中風險。原來,無論是香港或海外投資者北上投資上海A股,或內地投資者南下買賣港股,「滬港通」相關買賣均不包括在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令「滬港通」投資者少了一重保障。

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於2003年4月1日成立,當時設立了投資者賠償基金,以取代原有的聯交所賠償基金及商交所賠償基金。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的目的,是當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違責事項,例如破產、清盤或無償債能力, 或者因違反信託、虧空、欺詐或犯了不當行為,導致任何國籍的投資者蒙受金錢損失時。若當中違責事項又涉及香港交易所買賣的產品,相關投資者便可申索,從賠償基金中獲取賠償。賠償基金運作及處理申索,由證監會認可的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負責管理,而賠償基金涵蓋2003年4月1日或之後,交易所參與者及非交易所參與者,即包括持牌中介人及認可財務機構所發生的違責事項。由於賠償基金宗旨為散戶投資者提供保障,因此持牌法團、認可財務機構等機構投資者,均不能提出索償。

最多賠15萬

賠償額以每名投資者作單位,依據違責當日相關證券及期貨合約收市價計算。投資者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賠償上限,分別是15萬元。如索償的投資者當時持有的證券及期貨價值,分別超過15萬元,即其最多可獲30萬元賠償。然而,香港或海外投資者透過「滬股通」買賣的上海A股,並非香港交易所買賣的產品,情況跟買賣海外證券一樣,均不受賠償基金保障。同樣地,內地投資者透過內地證券商以「港股通」投資港股,因內地券商並不是香港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機構,故亦不在賠償基金保障範圍之內。

停收基金徵費

賠償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買賣交易所產品的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即證券買賣時雙方各須繳付成交額的0.002%;而期貨合約每方徵費為0.5元,小型期貨合約及股票期貨合約每方徵費為0.1元。惟根據2005年10月28日生效的《2005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徵費)(修訂)規則》,若賠償基金的淨資產值超過14億元,便可停收相關徵費,直至淨資產值少於10億元時才再收。由於賠償基金淨資產於2005年9月底已達15.9億元,之後一直高於規定水平,因此自2005年12月19日至今,投資者在買賣證券及期貨時,均不用支付賠償基金徵費。賠償基金是散戶投資者的安全網,「滬港通」不包括在賠償基金保障範圍內,無疑令「滬港通」投資者要自己承受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的違責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