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居屋 經一專欄 資料圖片

賣居屋大賺4球利潤遭充公 拆解罕見樓財兩空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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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屋炒賣情況多年以來一直為人詬病,畢竟居屋本身就是資助房屋,已獲得政府福利,但多年來卻充斥大量居屋轉手大賺的個案,獲利金額數以百萬元計,令有需要置業卻未能成功抽得居屋的業主,只能捱貴價入市,難免令資助房屋有「變質」的觀感。近日二手居屋交易市場出現一宗全城熱議的個案,業主需要將賣出居屋所得的所有利潤交還房委會,變相「充公」賺得的資產。

雖然房委會不斷改進居屋銷售條款,以遏制炒賣居屋的情況,但效果一直難談得上理想。近日有報道指,長沙灣凱樂苑一個單位,原業主在2019年10月,以442萬元買入一個居屋單位,單位在2023年成功以838萬元售出,業主持貨四年,獲利395萬元,金額非常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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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圖片來源:經一編輯部)

未入住清水樓遺規

過往居屋炒賣的情況極為常見,為甚麼會偏偏選中這個單位「開刀」?原因是單位最後是以「清水樓」形式出售,估計原業主在購得上述單位後,從未曾在內居住,違反房委會條款。

有關條款是甚麼呢?其實所有居屋買家在購買居屋時,都要簽訂買賣協議,協議訂明買家必須與居屋申請表上所有家庭成員,一同入住所購單位。假如業主違反規定,房委會是不會批准業主賣樓必備的文件,即居屋第二市場的「可供出售證明書」或「提名信」,即使該文件已發出,房委會都有權撤銷申請。

另外,假如任何家庭成員在未得房委會同意下,就「不再實際居住或永久居於該單位,不論原因為何」,房委會都有權要求業主把單位轉讓回房委會。其實賣「清水樓」二手居屋時有發生,過往房委會都絕少「執法」,而房委會規定只是陳述未賣出時的情況,未有提到要業主交出利潤。偏偏今次個案是發生在交易已完成的情況,可以說是少有地確立明確的「案例」,業主將未曾居住過、違反規條的居屋轉售,將要「嘔」回所有已得利益,對業主來說自然極為震驚。

假如業主已把有關利潤花掉,一旦無法順利週轉,將可能面對破產。買家在違反規定情況下出售物業,還會不會有其他刑責問題?亦是這宗事件的亮點之一。另外,今次交易對新業主來說亦有些問題,畢竟按邏輯而言,這宗交易是不應該發生,因為賣家違反規定在先,而新買家亦付出超高溢價購入有關單位,確實令人好奇後續會怎樣處理。可能有讀者會質疑,為甚麼房委會可以肯定幾年來物業屬無人居住狀態?

事實上很容易查清楚,例如查一查該單位的水電錶,計算單位以居住人數的平均消耗量,與其他同大廈同類單位的住用量作一比對,即可立知單位是否屬於居住狀態。而更直觀的就是在清水樓內,並沒傢具和窗簾,亦沒任何使用過痕跡;或買家售樓時已標榜單位為清水樓,從未入住過,都是很容易成為房委會追蹤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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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經一編輯部圖片來源: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