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而復生 已賠之保險金要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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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前的專欄曾提及過空難失蹤人士的壽險賠償安排,如果失蹤超過七年、通過法律途徑作死亡認證,受益人就可以獲得人壽保險賠償金。

一位讀者看後提出了一個很好的問題:「如果失蹤人士在受益人領取人壽保險賠償金後,突然重現人間,那賠償金是否需要退還給保險公司呢?」

對於此種稀有案例,仍是那一句老土聲明:「不同國家及地區有不同法例,而不同保險公司、甚至不同保單,也有不同條文,故不能一概而論。」

所謂人死不能復生,但如果那人是刻意失蹤以逃避一些人或責任,又或遇上意外長時間失憶呢?那也是大有可能的,電視、電影橋段也是經常出現。

美國曾拒絕註銷死亡記錄個案

現實在美國俄亥俄州有一位男子,人間蒸發 25 年後,竟然又活生生重現人間。可是他回來後,才發現原來要擺脫死亡的身份是那麼困難。

他到法院申請註銷自己的死亡記錄,法官拒絕他的要求,原因是已經超過了法定時效。他的妻子亦拒絕他的復活申請,因為她指責丈夫是為了逃避贍養費而玩失蹤,並且無力償還因他未死而所得的全數人壽保險賠償金(美國法例和保險公司要求)。

而在台灣,一些保險公司有以下規定,「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因此,當所謂「死而復生」的情況發生時,首先要根據台灣的民事訴訟法提出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求,由法院裁定原宣告死亡的判決獲撤銷,讓「死人」又活過來。接著,受益人要根據台灣民法的不當得利之規定歸還給保險公司。

但如果拿到錢的人因為不知法律有規定,或者所得的賠償金已經花完,則不再需要歸還給保險公司。另外,台灣法律對保險公司在此類「追債」的權利都設限期,如果過了期限,保險公司則不能要求受益人歸還保險金。

香港暫未有明文條款

而香港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類似案例,多份保單亦沒有上述條款,但有以下「Full Discharge」條款,原文引述如下:Upon the death of the insured, the death benefit to be payable under the policy shall be paid to the Beneficiary or the owner (or the owner’s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if applicable) and any such payment shall be deemed a good and complete discharge of the company’s obligation under policy。

大意就是如果受保人死亡,賠錢給被保人或受益人被視作是保險公司的義務,暫且可理解成保險賠償金不需要歸還。但我相信最後如果真的發生類似案例,很有可能會訴諸法庭處理,相信法庭會給予該案例公平的判決。

雖然死而復生近乎不可能(除非是主耶穌),但若成事實,對一些痛失摯愛親朋的人來說更是福音喜訊。但若為了財務責任等問題而糾結,變成人間悲劇就不值了。

其實世上沒有什麼事是解決不了,逃避是解決不了問題!活著本身就是福氣,意味著必須要為人生做點什麼,我們一起懷著感恩的心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