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已更新 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指引

稅局已更新 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指引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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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中小企以香港公司架構來持股內地業務,即是設立香港控股公司為中間層公司,間接持股內地營運公司。不過若香港控股公司未能取得香港稅務居民身分證,將較難享受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下的優惠稅率。

近日香港稅局重新審視,對具香港稅務居民身分證的處理方法。
其中涉及香港控股公司從內地取得股息時,稅局明確指出,當局會在審批稅務居民身分證書時,考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下稱:9號公告)相關要求。

內地9號公告要求

參照9號公告第3條規定及考慮到一般香港中小企的架構,如果香港控股公司從內地取得股息,香港控股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直接或間接持有香港控股公司100%股份的股東「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並且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該香港控股公司便可認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分。

(一)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股東為香港稅務居民;
(二)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股東雖不為香港稅務居民,但該人和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均為「符合條件的人」。
「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是指根據9號公告第2條的規定,指該人從內地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根據中國與其所屬居民國(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以及申請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相同或更為優惠。
部分香港控股公司可能並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有機會要考慮上層控股公司是否符合條件。因此如何判斷「受益所有人」身份會是關鍵問題。

受益所有人之條件

根據9號公告內容,就股息而言,下列因素不利香港控股公司(或者其上層控股公司,如適用)「受益所有人」身分的判定:
香港控股公司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有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
香港控股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實質性經營活動,包括具有實質性的製造、經銷、管理等活動。
香港股東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應根據其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進行判定。
香港股東公司從事的具有實質性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可以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香港控股公司從事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同時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如果其他經營活動不夠顯著,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考慮到上述條件,香港控股公司申請香港稅務居民身分證前要注意的地方比以前更為複雜。建議申請人及企業宜適時尋求專業人士意見,以便處理兩地的稅務要求,避免引起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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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經一編輯部圖片來源: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