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通知期 試用期

FG傻豬想收埋利是先走?試用期最後一日辭職 計錯通知期要返多一個月

職場熱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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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2日便是農曆大年初一,由於碰巧是星期日,因此初一至初三的公眾假期會有一日補在年初四,換言之,一般寫字樓打工仔放假放到1月26日(年初五)才復工。

可以連放5日當然爽,但竟然有準備辭職的打工仔疑似為了不想蝕紅日給公司之餘,更想返埋年初五做last day逗利是,將遞信日期計到盡,更差點玩死自己!

撞正新年假唔識計

近日,有網民以「試用期最後一日辭職」為題在連登討論區發文,指自己是應屆畢業生,去年10月20日第一日返工,有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內辭職需要7日通知,目前有新offer因此打算辭職:

「如果我1月20號遞信,我係咪寫26號last day?定係我1月19號要遞定信?因為22-25號新年,我唔係好識計,唔該大家幫幫忙。」

辭職通知期 試用期
(圖片來源:unsplash@jannerboy62)

食盡紅日VS建議即遞

帖文一出,網民集體食花生,有網民支持樓主不應該蝕紅日給公司:

  • 「19號resign食盡紅日啲糧。」

但亦有人建議樓主不要計較紅日,及早遞信放多幾日假好過:

  • 「早幾日遞唔洗煩。」
  • 「想就早啲走,度縮數食埋紅日就預比人玩到下個月。」
  • 「建議即遞,過年前玩多幾日。」

網民:想r埋利事先走?

有人就揶揄樓主想逗埋利是才走十分度縮:

  • 「樓主想r埋利事先走?好心唔好咁度縮。」
  • 「玩野咩,特登26號返一日,梗係25號last,19號比信r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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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unsplash@ninjason)

差點計錯試用期

不過唔蝕紅日和逗利是都不是重點,有網民發現重點是樓主差點計錯試用期,遲一日遞信要做多一個月才可以走,返唔到新工隨時玩死自己:

  • 「10月20返工,你試用期最後一日係1月19號,19號遞信,last day係19+7=26,簡單數學黎喎大佬。」
    (編按:19號遞信,7日通知last day為25日。)
  • 「點解係26號?你19號已經過左試用期,你20號遞,要下個月21號先走得。」
    (編按:20號遞信,一個月通知last day為下個月19日。)

最睿智的建議是叫樓主不要自己寫Last Day,留返俾HR計:

「遞信就遞信,唔好寫last day,等HR計你邊日last day。」

辭職通知期、最後受僱日點計?

《僱傭條例》列明雙方在終止合約時,需給予對方適當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一般打工仔

工作時期 通知期
第一個月 即日通知期
第二個月至試用期完結 7日通知期
試用期後 一個月通知期

頭一個月無須通知期,可以即日離開;第二個月到試用期完結前就要7日通知期;過咗試用期就要一個月通知期。當然,每間公司,甚至每個職位都可以有不同嘅通知期,所以要睇返你入職時簽嘅合約作準。

一個月嘅定義就係:遞信日起至下月同一天的前一日。如1月24日遞信,最後受僱日就係2月23日。因為唔係人人都返office工,「一個月」就係Calendar month而非Working days。即使2月23係星期六/日/紅日都好,總之俾夠一個月通知就走得喇!

延伸閱讀:打辭職信須知:離職通知期、最後工作日點計?可扣年假?

圖片來源:unsplash@jannerboy62, unsplash@ninja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