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惠國策的中國光大國際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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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光大國際(00257)是一家以綠色環保和新能源為主業,包括項目投資、工程建設、運營管理、科技研發和設備製造的投資產業集團。

業務主要分三類:環保能源、環保水務、新能源。項目涉及垃圾發電、沼氣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水環境治理、以及中水回用等。當中包括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發電廠、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沼氣發電廠、環保科技及工程管理等。

中國光大國際企業簡介
市盈率:26.9倍*
每股盈利:0.38元
市值:458.24億元*
行業:環保業
集團主席:唐雙寧
大股東: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 (41.39%)
*數據截至2015年12月16日收市

2010至2014年營運數據
營業額:29.3/36.6/34.8/53.2/63.6(億元)

毛利:11.5/15.8/16.8/23.8/29.7(億元)
純利:6.16/8.01/11.2/13.2/17.0(億元)
毛利率:39.2/43.2/48.3/44.7/46.7(%)
ROE:12.4/13.9/15.5/12.2/11.5(%)

受惠國策的中國光大國際

主攻環保

光大經營的業務大多與環保有關,而近年環保行業受惠於利好國策的支持,令市場不斷擴張。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13.5」規劃,中國的環保投資在2016至2020年間,將達到60,000億元人民幣,環保產業將繼續維持大規模增長的勢頭。

光國所從事的業務中,可看到大部分項目都與公共設施有關,當中涉及與各級政府的合作,而在中央政策的支持下,必然對光國各項目的發展為有利。

從光國的業績中,可看到其營業額能保持每年的增長,相信主因是政策支持下,行業持續擴張,營業額由2010年的29.3億元增至2014年的63.6億元,增幅甚為可觀。

純利亦能快速增長,反映所投資、所發展的是真正能賺錢的項目,能產生實際的盈利,並非為誇大數字而興建的無效率項目。當中的擴張是有實際市場及獲得政府的支持,能在其中取得合理回報,而毛利率亦能大致保持穩定水平,亦同樣反映出這點。

政府支持不愁生意

光國的股東權益回報率(ROE)大致處於10%以上水平,算是不過不失,對比其他行業或許略遜色,但以這類公共事業來說,回報率已算不差,反映此行業雖不能賺取很大的回報,但亦能獲得合理的回報,而且有穩定性。

加上政府鼓勵行業發展,將在未來令行業保持增長,令集團受惠。就算光國再投資的回報率只是中等,但行業的持續增長已能令集團在往後受益不少,前景正面。

而從過往的賺錢情況分析,只要政府支持,就不愁沒有錢賺,因光國已累積了一定的經驗,擁有技術,與政府過往的合作,都令其能獲得市場份額。而往後的發展政府政策可說是主導了行業,同時亦對光國有很大的影響。

按照國務院2013年頒布的規劃,節能環保的年產值將維持在15%以上,而之前的「12.5」規劃明確指出,到2015年,全國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實現無害化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以上,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能力達到無害化處理總能力的35%以上。

而在光國近年的業績中,可見受專於國家政策,而在「13.5」的規劃中,亦明確支持行業的持續發展,光國往後的生意亦不會差。

積極發展環保水務

而光國的業務結構主要分為三大類,即環保能源、環保水務、新能源。而這三類的營業額比例為73%、17%、10%(其他收益未有分類)。而除息、稅、折舊及攤銷前盈利(EBITDA)所佔的比例為60%、16%、7%(其他收益未有分類)。

可見環保能源雖然佔最大份額,但並非賺錢能力最高的業務,而賺錢能力最高的業務部分是環保水務,而光國在水務部分正加強發展。

光國在2014重組了水務業務,與漢科環境科技集團作業務合併,將水務部分注入漢科,而光國持有漢科50%股權,相信會令此部分的獲利進一步提升。

光大早前公布2015年上半年業績,上半年收益為37.7億元,比2014年同期的29.4億元增加28%,可見增長理想。而純利為10億元,比上年同期的8億元增加25%。每股盈利為0.223元,盈利同樣是理想的,主要受惠於行業持續增長。

前景佳 但估值高

綜合而言,對此股的評價是不錯的。雖然光國所賺得的項目回報率不會太高,但在可見將來,行業擴展仍會保持。

內地政府的政策令行業保持發展,而當中的發展可說是機遇,而光國在當中擁有一定的優勢,相信能把握得到。因此,在中長線來說,光國的業務前景不俗。

不過,現時光國的市盈率已接近30倍,這時作投資有一定的保留。2015年的生意盈利預期會比2014年有所上升,令下年度的市盈率下跌至20至25倍,可算是較合理的水平,但較理想的價位,相信是20倍以下的市盈率。

因為光國的行業雖有不錯的前景發展,但增長不會太快,這類企業中長期亦只能平衡增長,所以對太高的市盈率有所保留。

(本人為證券業持牌人士,未持有上述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