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樓花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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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樓宇仍未落成前,發展商可向地政總署申請預售樓花。

預售樓花同意書有關條件涉及五大範疇,包括發展商的財政狀況及融資安排、買賣合約的條款、大廈公契的條款、售樓書的內容及進行預售的方式。

據了解,預售樓花同意書源自上世紀50年代末。

當時有不法商人,在違反批地條件的土地上興建住宅並出售,涉及的買賣無法在田土廳(現為土地註冊處)登記,項目最終爛尾收場。

在1961年港府修訂條文,規定地皮轉讓或出租未建成的單位須受限制。地政總署署長可以業主身分酌情批出預售樓花同意書,以確保買家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