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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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土資源部修訂,並於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閑置土地是指,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仍未動工的國有建設用地。

即使已動工,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並終止開發逾一年的土地,亦視為閑置土地。

動工開發滿一年仍未動工者,可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5%,被徵繳土地閑置費;至於動工開發滿兩年的,更可能被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