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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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購買物業(包括住宅或非住宅)時,簽訂物業買賣協議,均須以新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從價印花稅由物業價值劃分,例如200萬元以下物業為1.5%;介乎200萬至300萬元物業為3%;300萬至400萬元物業為4.5%。

至於介乎400萬至600萬元物業為6%;介乎600萬至2,000萬元物業為7.5%;若物業價值逾2,000萬元物業為8.5%。從價印花稅上限為170萬元。

上述從價印花稅適用於2013年2月23日及以後買賣的物業,業主持有最少一個物業。

至於未持有物業的巿民,可根據舊有的從價印花稅收費,例如200萬元以下物業須繳付100元印花稅,其餘價值物業稅項減半。

至2013年10月18日,從價印花稅仍有待立法會通過有關修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