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賠危疾要挨過生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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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提到的保險博士掌握了紅利奧義「升呢」後,主動挑戰危疾保險合約(內地叫重大疾病),並發現條款有「生存期」這詞彙。以下我們的對話:

博士:「老細,我研究危疾保險的宣傳單張、計劃書等材料,上面有一個生效期的概念,很容易理解。但在合約內,又出現了生存期的概念。這是什麼?和生效期有什麼分別?」

我:「哇,你有無咁快!?還未教你就已學定,不如你告訴我什麼是生效期吧?看你是否真的理解?」

博士:「生效期又名等候期。即是從保單批核到保障正式生效所需時間。雖然各公司的生效期可能有些許差異,但一般是90日。如果在生效期內,受保人發現有危疾的病徵,那麼保險公司就不會賠付。但生效期過後,受保人出現了相關的病徵,保險公司就要根據合約賠償。」

我反問他:「答得好!但既然已經投保並付款,為什麼不立即生效?那豈不是對客戶很不公平?」

生存期一般為30至45日

博士(奸笑):「老細,你考我呀?由於有些客戶在投保前已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但為免被拒保或加價,投保時便對自己的健康情況有所隱瞞。

「如投保不久後病發,保險公司即買即賠話,相信很快會倒閉。即使保險公司不破產,羊毛出在羊身上,保費也因此而增加,對於大部分健康投保的客戶來說就不公平了。不過生存期到底是什麼?我還是沒搞清楚。」

我:「其實生存期,即投危疾保險的受保人被診斷患有其中一種危疾,並要挨過一個時間段才可賠償,如挨不過,保險公司可能就不會賠償。一般生存期為30至45日。」

博士追問:「患上任何一種危疾已很不幸,而且醫療費用昂貴,還要挨過生存期才有得陪,那如果挨不過就沒得賠,買這種危疾豈不是很傻?」

說道這裏,我就要解述危疾保險的由來。我:「其實危疾保險是人壽保險的變種。眾所周知,人壽保險是受保人壽終正寢,受益人才可以得到賠償。但患上危疾的人如要康復,無可避免付上龐大的醫療費,可惜住院保險幫助有限。

「有些病人希望在身患危疾的情況下,可以預支人壽保險的賠償作為醫療費,作最後努力。這就是危疾保險的背景,既可以為患上危疾的病人提供一筆龐大急用現金,彌補住院保險不足,又幫助病人繼續生活。

「若沒有經歷危疾而身故,則受益人便獲得人壽賠償。既然這種危疾保險病又有,死又有得賠的,根本就沒有生存期的需要。」

危疾保為壽險衍生產品

續道「及後因想推出更廉價的產品,又衍生出只賠危疾不賠死亡的危疾保險,並引入生存期的概念。當受保人在診斷患有危疾並挨過生存期,保險公司會賠錢。但如果受保人被診斷患有危疾後馬上身故,沒有挨過生存期,那麼受保人和受益人就什麼也得不到。」

博士豁然開朗道:「明白,多謝老細。我認為購買帶人壽成分,沒有生存期限制的會比較適合我。否則如果在生存期內過身了,那就白白供了一份保單了。」

我:「我認為保險產品豐富多樣,而且大部分危疾產品只是供一段時間就可以保終身,有事就有保障,平安沒事就當儲蓄,是一種很好的理財工具。」

其實香港人投保危疾是很普遍,但你是否真的清楚自己買的是哪一種?如不肯定,建議你找自己的專業保險顧問了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