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財政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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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司長制訂,每年4月1日政府財政年度開始前,由財政司司長在香港立法會宣讀,並付諸表決。

財政預算案在立法會內稱為撥款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通過後,由行政長官簽署,並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