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食環署公廁衛生監管不足

申訴專員|食環署公廁衛生監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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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公廁衛生程度經常為人詬病,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食環署及建築署對公廁的管理及維修是否足夠。公署發現,食環署對署方自行提供清潔服務的公廁欠缺監管機制。

公署表示,截至2020年9月,全港共有808間由食環署負責管理的公廁,其中610間由外判承辦商負責提供潔淨服務,其餘198間則由署方自行提供。而食環署要求外判公廁承辦商遵循「公廁潔淨服務表現指標」,若其提供的服務質素未達合約要求的級別水平,署方可向承辦商發出「失責通知書」並扣減服務月費,但相關機制不適用於由署方自行提供清潔服務的公廁。
公署發現,食環署每年接獲有關公廁的投訴中,有約8%至12%由該署直接清潔,但據署方數字,於2020年1至9月期間沒有食環署員工因清潔服務工作欠妥而作出處分,質疑數據未有反映實況。公署建議,署方應參照供承辦商的機制,制定具體的服務表現指標,讓署方前線員工遵從。

工程延誤16日僅罰2
公署亦發現,建築署對公廁承建商延誤竣工的賠償額過低,不具阻嚇作用;有個案顯示,承建商延誤125日的工程,「算定損害賠償」金額只是54元,亦有個案工程延誤16日,賠償金額更只有2元。公署認為,賠償金額不能對承建商產生阻嚇作用,建築署有需要考慮提高施工令罰則,避免工程持續延誤。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