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喪失行為能力:香港現行的法律架構
在香港現行的法律架構中,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的人士面臨諸多困境,首當其衝便是遭受財務剝削的風險。《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旨在處理與精神健康相關的事宜,包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務管理、看顧和福祉,但實踐中卻問題頻出。
該條例賦權法庭委任一個委員會以監督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及事務,委員會可由法院認為合適的親屬、或由親屬和專業人士(如會計師)組成。此舉初衷為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士,然而實踐操作卻困難重重。若家人無法就委員會人選達成共識,任命過程將尤其艱辛且具爭議性。再者,委員會的組成是由法院而非無行為能力人士決定,法院可以委任任何其認為合適的人選,而無需遵從當事人或其家庭的意願。這種期望落差對大家族或關係疏離的家庭尤其棘手,因為委員會的任命可能激化家庭矛盾、引發糾紛,反倒損害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利益。
此外,儘管委員會有責任按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但家庭成員和企業或會對由外人(如會計師)接管此等權力心存芥蒂和疑慮。過往確有委員會濫用資金的情況,而要收回管理不善的資源亦是困難重重。
這是一個根本性的困局:旨在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機制本身有機會陷入官僚主義和個人利益的泥潭,反而損害當事人的福祉。儘管如此,我們可以主動採取措施來緩解這些現行架構中的漏洞,以加强保障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意願和利益。下篇我們將討論如何突破這種困局,以有效法律工具應對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所帶來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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