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Q+權利的新時代:泰國與香港發展同性婚姻之路(下)
香港的社會福利 – 聯合評稅及資助房屋
香港終審法院在 2023 年 10 月維持上訴法庭的裁決,裁定香港房屋委員會拒絕同性伴侶租住公屋單位及居者有其屋計劃的政策,違反了《基本法》第 25 條及《人權法案》第 22 條的平等及不受歧視權利。
在 Housing Authority v Infinger & Li [2024] HKCFA 29 一案,香港終審法院明確表明已婚同性伴侶和已婚異性伴侶在大部分情況下均有不少共通點,當中包括在公共房屋供應方面。在這案件前,終審法院審理了另一宗有關同性伴侶選擇共同評稅的案件 –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2019) 22 HKCFAR 127。在此案中,法院裁定上訴人因其性傾向受到了歧視,而同性婚姻應被視為《稅務條例》下的有效婚姻。
在香港的受養人簽證資格
一切始於轟動一時的 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FA 28 案例,讓民事伴侶及同性配偶得以在香港申請受養人簽證。
在此案例中,入境事務處列出了合資格的關係應具備下列特點,以獲批申請受養人簽證:
(a) 關係的建立和解除均受建立關係所在地的法律管轄;
(b) 關係需於由建立關係所在地的法律指定的官方機構登記;
(c) 相關登記具由官方機構簽發的書面文件作證明;以及
(d) 關係雙方對彼此作出承諾,永久性地以類近配偶及具有排他性的形式共同生活。
因此,在泰國新修訂的《婚姻平等法》下註冊並獲承認的同性關係很可能符合入境事務處以上的要求,這亦意味著在泰國合法結婚及註冊的同性伴侶很大機會能因而受惠於香港的受養人簽證政策。
雖然香港仍未設立同性伴侶的婚姻登記及離婚機制,但從此案可見,法庭對同性伴侶在不同法例下的社會福利標準採取與異性伴侶無異的立場,鞏固了已獲其他司法管轄區合法承認的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及認受性。
不少同性伴侶都在各案件中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認可的民事伴侶關係/同性婚姻被認受,可見只要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香港法庭很可能會承認其有效性,不論該關係是在哪個司法管轄區註冊。
香港終審法院:同性伴侶關係必須獲得承認
終審法院於 2023 年 9 月 5 日在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A 28 一案中裁定香港缺乏其他法律途徑承認同性關係,等同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所賦予的憲法私隱權。此聲明被暫停執行兩年,讓香港政府有時間推出其他法律方案及藍圖,以承認同性關係。
結語
泰國是次的立法是具重大意義的法律改革,為鄰近司法管轄區帶來啟發,推動各地向建立更平等及更具包容性社會的目標共同進發,香港亦正努力透過司法裁決逐步提高同性婚姻的認受性。隨著即將踏入2025 年的第三季,我們相信及期待香港政府會公布相關法律的方案及架構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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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達仕律師事務所 (Wi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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