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選舉舞弊獲撤控 黃耀明准自簽守行為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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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涉於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中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該候選人,被控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認為案情輕微,同意黃簽保守行為並撤控,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遂下令黃以2,000元簽保及守行為18個月。黃耀明圈中好友何韻詩亦有到庭旁聽。
34歲被告區諾軒及59歲黃耀明,被控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及第6(1)條,指兩人於2018年3月3日在香港,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該另一人在該選舉中投票予該區諾軒。
案情輕微獲撤控
控方於庭上指出,控罪行為屬嚴重,但本案案情較為輕微,在考慮案情、其態度及背景後,決定改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撤銷其控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下令黃耀明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其間須行為良好、保持公眾安寧,以及不得干犯與選舉舞弊相關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