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記者因查冊定罪 《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涉虛假陳述罰款六千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去年「車輛查冊」,被控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不論蔡的動機是否良好,都符合控罪元素,故裁定其兩項罪名成立,合共罰款6,000元,是相關道路條例自1984年訂立以來首名被定罪傳媒。蔡形容判決令人難受傷心,且影響整個傳媒「係香港所有記者」;7個傳媒工會發聯合聲明,批評政府以打擊起底為名,卻無保障新聞自由、公罪知情權等。
蔡玉玲案重點時序
2019年
7月21日
元朗襲擊事件
2020年
5月17日
蔡玉玲使用車輛查冊
6月10日
蔡玉玲使用車輛查冊
7月13日
鏗鏘集:7.21誰主真相首播
11月3日
警察拘捕蔡玉玲
11月10日
粉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2021年
3月24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4月22日
裁定罪成
徐綺薇於判辭表示,法庭在詮釋《道路交通規例》時,需要顧及整個法律框架及原意,認為運輸署長只需要基於與「交通及運輸」有關的申請,而批出相關車輛登記冊內的詳情,不可能讓公眾隨意獲取包括車主姓名、住址等車輛登記資料,否定辯方引用規例所指,只要付款運輸署長就須批准的說法。而蔡玉玲於申請用途的選擇,會影響運輸署長是否批准,因此屬於「要項」。辯方解釋涉事車輛或用作運送武器及疑犯,並非虛假陳述,徐綺薇不認同相關說法,認為涉事車輛的用途不同申請查冊用途,索取車輛資料用途須與申請人有關,並須關乎交通運輸,而蔡玉玲使用查冊目的為採訪及報道,與交通運輸無關,故屬虛假陳述。判辭提到,被告是否懷良好動機而索取資料並不重要,而是要考慮所作陳述是否「虛假」,若申請人認為運輸署提供的選項不符合其真正需要,也不能作虛假陳述,應考慮以其他合法途徑獲得資料。
蔡落淚籲傳媒:唔好放棄
蔡玉玲聞判及會見傳媒時多次落淚,對法庭將傳媒過去一直行之有效,「查找真相嘅工具(裁決)係有罪」,感到難受傷心,指需要再與律師商討是否上訴。雖然被判罪成,她不認同是次裁決,亦認為裁決不止針對個人,「係成個行業,係香港嘅所有記者」,仍堅信「查冊無罪、新聞自由無罪」,冀同業一起找到方法,「繼續去信守我哋嘅價值,繼續履行我哋嘅天職(第四權),唔好就咁放棄」。她又稱能以《鏗鏘集》編導身分份做7.21兩個報道「引以為傲」,並稱想繼續記者生涯,「但唔一定要做《鏗鏘集》嘅記者,唔一定要做港台嘅記者」。
七工會聲明:摧毀新聞自由
記協主席楊健興代表記協、攝記協、獨立評論人協會等7個傳媒組織發表聯合聲明,批評警方以虛假陳述拘捕蔡玉玲做法錯誤,由律政司檢控到法庭裁決罪成,更是錯上加錯,做法摧毀本港僅餘的新聞自由,「嚴重衝擊第四權」。聲明質疑政府以打擊起底、保障私穩為名,卻無視新聞自由、傳媒監察、公眾知情權等,客觀上就是協助有權勢者隱藏事實。楊認為記者查冊追尋真相,是彰顯第四權,縱不願散播恐慌仍要提醒各機構注意法律風險,並憂慮警方會「翻舊帳」,檢控過往曾使用查冊作報道的記者。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主席趙善恩指,港台管理層至今仍拒絕為蔡玉玲承擔律師費、相關費用等責任,對日後是否仍能如常開展使用查用的調查報道,未有確切消息但「我係唔樂觀」。趙指出,時任廣播處長梁家榮曾公開稱許《鏗鏘集》,「製作水準係足以作為新聞學嘅教材同埋典範」,並獲多個獎項肯定。她表示,新聞從業員從沒想過因採訪報道,須面臨蔡玉玲被控的處境,代工會及相信新聞自由價值者向蔡致謝。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