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通知計算 大部份公司也會於合約上列明指定的辭職通知期,若不清楚有關內容,員工宜直接向人力資源部查詢細節。

一個月通知計算 辭職通知期計算方法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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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通知計算是辭職時的重要考量因素。了解如何計算通知期,保障個人權益,確保順利交接工作。本文將詳細介紹辭職通知期的計算方法及相關注意事項,幫助你在離職過程中順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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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通知期是甚麼代通知金計法如何制定離職通知期離職通知期計法回到目錄

離職通知期是甚麼?

當員工決定辭職時,需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上司或主管,這一天即為「離職通知日」。從離職通知日起至員工實際終止合約的期間稱為「通知期」。通知期內,員工需完成交接工作,公司也可利用此期間重新招聘。

代通知金是甚麼?

若員工急需在「離職通知日」前離開公司,導致公司無法及時填補人手空缺,甚至影響崗位交接,該員工需賠償損失,繳付一定金額的代通知金,作為通知期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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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計法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X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如沒有預先發出終止合約通知,則為「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 「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X通知期的月數
  • 如沒有預先發出終止合約通知,則為「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離職通知期寫星期日最著數?

有網民分享,若在農曆年後辭職,並希望「賺到盡」,可選擇在星期日作為Last day。舉例來說,若2月6日(星期一)遞信,按照一個月通知期規定,Last day即為3月5日(星期日),可再賺該日人工。

然而,並非所有公司都接受星期日為Last day的安排,公司有權拒絕。對員工而言,星期五最後上班,然後領取之後兩日人工最為理想。離職通知期的討論引起了大批網民分享心得,有人提到:「公司唔接受嘅前題係,你個通知期唔係跟合約要求,例如你一個月通知期2月3日遞信,但係3月5日Last day,你要賺到盡就記得數啱日子準時遞信。」

「寫星期日/一都會比人覺得計較。」

  • 「長假期最後一日,計足糧,佢可以照call我問嘢,只係我電腦都還埋。」
  • 「公司冇權改你Last day,你寫星期日佢都要照出糧俾你,佢唔肯就同佢講勞工處見。」
  • 「你唔寫多兩日反而係你要賠兩日比佢,因為short notice。」
  • 「填星期日是基本,出糧出到星期日。」
  • 「我當年寫effective from DDD/MM/YY。」
  • 「我次次都係咁,一定賺盡。」
  • 「一日都計到足,樓主有幾憎間公司?」
一個月通知計算 僱員若未通過試用期便辭職,所需要的離職通知期會有所不同。(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
僱員若未通過試用期便辭職,所需要的離職通知期會有所不同。(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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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通知期如何制定?

根據勞工處制定的《僱傭條例》,若受僱人士與公司簽訂的屬於連續性合約(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僱員有義務依據合約上的《終止僱傭合約》部分所列明的離職通知期,事先知會公司。

大部分公司會在合約上列明指定的辭職通知期,若不清楚有關內容,員工宜直接向人力資源部查詢細節。

按此了解: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https://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試用期內離職通知期

  • 僱員若未通過試用期便辭職,所需要的通知期會有所不同:若在試用期的首個月內辭職,可即時離職,無需通知期
  • 如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則需要不少於7日的通知期
  • 若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則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日
  •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長工離職通知期

  • 有關辭職的指引,一般在入職時所簽的僱傭合約上有清楚列明,此情況下應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應少於7日
  • 若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則需要不少於1個月的通知期
  • 勞工處的《僱傭條例》僅為公司制定合約提供了參考,例如離職通知期的最低法定要求等,市場上的離職通知期一般為1個月至3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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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通知期計法

根據《僱傭條例》所訂明的試用期內的辭職通知期分為五個情況(假設試用期為3個月):

  • 試用期內首1個月內辭職:僱員無需給予公司代通知金或通知期,即日可以離職。
  • 試用期內1個月後辭職(而該公司沒有離職通知期的規定):根據《僱傭條例》的最基本規定,需要最少7日通知,若該員工在4月10日遞辭職信,最後工作天就是4月16日。
  • 試用期內1個月後辭職(而該公司有離職通知期的規定):該員工的最後上班日會是下一個月同一日的前一日,若該員工在4月4日遞辭職信,最後工作天就是5月3日。
  • 在試用期過後辭職(而該公司僱傭合約無指定辭職通知期):根據《僱傭條例》的最基本規定,需要1個月通知,若該員工在4月4日遞辭職信,最後工作天就是5月3日。
  • 在試用期過後辭職(而該公司僱傭合約有指定辭職通知期):員工需要依照公司制定的通知期後才可離職,否則需要賠償代通知金。
  • 根據《僱傭條例》,一個「月」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直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 (如2月13日至3月12日)。
  • 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的最後一日 (如1月30日至2月最後一日)。如發出通知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2月最後一日至3月31日)。

離職通知期如何制定?

勞工處制定的《僱傭條例》,若受僱人士與公司簽訂的屬於連續性合約(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僱員有義務依據合約上的《終止僱傭合約》部分所列明的離職通知期

代通知金計算方法?

若通知期以月為單位,「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X通知期的月數

試用期內離職通知期怎計算?

僱員若未通過試用期便辭職,所需要的通知期會有所不同:若在試用期的首個月內辭職,可即時離職,無需通知期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