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條例的持續優化對產業發展的適度賦能
出色的環評條例網頁更新
近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網頁作出重大優化。該網頁將條例實施以來的所有環評文件整理,並供公眾查閱和下載,以簡明流程圖展示條例下發出或審批的文件。每項工程項目的簡介、申請人、申請日期、公眾查閱期、公眾意見書數目,以及審理進度、決定內容及決定日期等資訊,均一目了然,直觀易明,這種做法值得其他經常處理既定申請程序的政府部門借鑒。
環評條例的規管方式及歷次修訂
與《城市規劃條例》不同,環評的申請及審批工作由環保署專門負責。過程中會根據《環評條例》細則,知會環境諮詢委員會或其屬下小組,或提交方案徵求該委員會或其屬下小組意見。條例以附表形式界定規管工程項目,並分別於2021、2023及今年上旬進行了修訂。
環評條例的多維影響分析
筆者透過申請和審批數據,追蹤條例對工程項目的影響,觀察到以下現象:
首先,若將特定法例規管的機構都納入公共事務機構〈Public Sector〉範疇,則環評程序涉及公共事務機構的申請和審批比例超過90%。這反映出:《環評法例》主要用於處理公共工程對生態和民生環境的影響;私營市場基於成本效益考慮,往往盡量規避環評程序,這與規劃中申請制度的運作邏輯形成鮮明對比。從立法原則如普遍性〈Generality〉、比例性〈Proportionality〉及廣泛性〈Overbreadth Doctrine〉的視角出發,探討現行《環評條例》及附表優化方向,具有意義。
其次,以大數據模式分析環評申請流程,從提交《環評研究概要》至批出《環境許可證》需時,主要時間瓶頸集中在批出《環評研究概要》至提交《環評報告》這一階段,平均耗時2.5年,私營項目更長達3.8年,分別佔整個流程的70%和80%以上。上述時間未包括規劃申請及審批程序所需時間,這意味着最快也須在取得地契或撥地後才能動工。
再者,從程序公義角度分析,程序中不同階段的耗時長短,與該階段所收到的公眾意見數量並無明顯關聯。
最後,條例主要透過三個附表來界定所規管的項目,分別是《須有環境許可證的工程》、《解除運作的工程》及《須有環評報告的工程》。其中屬於第一個附表的申請項目,每年佔申請總數的比例超過92%。
綜合上述觀察,若政府能進一步優化條例,例如允許私營項目於申請規劃許可時同步處理環評,或針對附表工程項目附註豁免情況,定能令條例更為適切,有效賦能產業發展。尤其是早前發展局提出的「片區開發」模式,如果涉及住宅區與科研生產製造區相鄰可能產生的問題,政府若能事先釐清相關環評標準,或掃除環評疑慮,將對市場參與及項目如期落成交付有重大助益。
譚善恆 華坊諮詢評估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