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做中,唔做保!」業主斷供遭銀行追債,按揭擔保人無法「割蓆」要孭鑊?|黃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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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樓價多年處於上升軌,儲到首期「上車」已不容易,不少首置客都盡可能做最高按揭成數,以最少的首期資金去逹成置業夢。不過,儲到首期,另一個「關卡」是每月入息是否足夠達到最基本的供款佔入息比率要求。
撰文:黃詠欣| 圖片:中新社
「共同借款人」的作用
如入息多於每月供款金額,但未能通過「供款佔入息比率」不多於50%及加息3厘壓力測試要求的話,很多時銀行會建議業主找一位「按揭擔保人」。
不過,如果業主本身的入息不足以償還每月供款,這樣銀行便很大機會要求業主加一供「共同借款人」。
其實不論是「擔保人」還是「共同借款人」,若遇上業主斷供或資不抵債時,法律上也是要承擔整筆債務。
而且就算與業主的關係結束(如離婚/分手等),即使已對外宣稱「老死不相往來」也好,於這筆樓按上,仍未能真正一刀兩斷,因為若業主不願意「甩擔保」或不主動到律師樓辦理手續的話,「擔保人」或「共同借款人」都難以單方面解除身份及責任。
銀行追債先搵「共同借款人」
另外,在計算供款能力時,銀行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按揭的貸款金額及每月還款金額等資料,計入壓力測試、供款與入息比率,也即是說即使你沒有負責為擔保物業供款,但該物業的供款仍要計入你新做按揭的壓力測試中,所以擔保人日後若想做按揭,本身收入要高到足夠供兩個物業。
「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在上述風險責任上看似相近,但事實上,「借款人」身份承擔的責任相對大一點,例如借款人的銀行戶口是可以供樓。而一旦業主斷供,銀行追債時,會先找「共同借款人」,然後才到「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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