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立法方式違憲!高院裁定:部分限制超合理比例

高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人大法工委:條例符合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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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10月初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即《禁止蒙面規例》),引起社會爭議。高等法院11月18日頒判詞,法庭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禁蒙面法》亦違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及國務院港澳辦今日(11月19日)發聲明表示強烈不滿,並強調有關法律符合《基本法》。

撰文:Smart ED編輯部  | 圖片:中新社

高院:《禁蒙面法》立法方式違憲

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原訟庭11月18日頒書面判詞。高院裁定《緊急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立法,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警方隨後宣布暫停執行禁蒙面法。法官林浩雲和周家明在判詞指出,《緊急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立法,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不過除「危害公安」外,《緊急法》亦授權特首與行會在「緊急情況」下訂立規則的權力。對《緊急條例》是否違憲的問題,法院則不作裁斷。高院又裁定《禁蒙面法》部分規定,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法庭安排本週三再開庭,興訟各方可就有關恰當濟助及訟費作出陳詞。

《禁蒙面法》部分限制超過合理比例

原訟庭認為《禁蒙面法》訂立與政府想達致的正當社會目的有合法關連,不過其中涉及禁止人在未經批准的集結、以及按《公安條例》合法進行的集會遊行中蒙面的規定,對公民權利的限制超過合理比例,因此屬違憲。而《禁蒙面法》授權警察可要求蒙面者除去蒙面裝備,拒絕除去者可被罰款判監的規定,亦同樣是與目的有合理關連但限制超乎合理比例,因此同樣屬違憲。至於禁止公眾在非法集結蒙面,則無超越合理比例。

法工委: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

法工委強調,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根據《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而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他續指,香港高院原訟庭有關判決內容嚴重削弱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而法工委正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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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Q&A

1. 規例的目的?

禁止任何人身處《公安條例》(第245章)所規管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以及非法或未經批准的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隱藏身分。

2. 為什麼要禁蒙面?

過去數個月的非法集會中,作出嚴重暴力及破壞行為的人士,幾乎全部都透過蒙面隱藏身分。部分人士在容貌沒有被遮蓋的情況下,會更謹慎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禁止蒙面規例》有一定阻嚇力,以免有人肆無忌憚或一時衝動地犯上嚴重罪行。

3. 何謂“公眾集會”和“公眾遊行”以及“非法/未經批准集結”?

根據《公安條例》:

  • 非法集結: 在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而其行為可能引致他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未經批准的集結:違反《公安條例》下的規定而進行的任何多於50人的公眾集會或多於30人的公眾遊行; 在3人或多於3人的集會、遊行或聚集時,他們拒絕遵循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發出的命令
  • 已通知警方而警方沒有作出禁止的多於50人的公眾集會(集會並不包括任何純粹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葬禮目的;任何公共機構的目的(例如由政府舉辦的公眾論壇);或根據任何條例履行任何職務而舉行的任何聚集或集結。)
  • 已通知警方並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多於30人的公眾遊行

4. 戴口罩會不會犯法?

規例只是禁止在某些被規管的集結、集會或遊行時蒙面,不會影響日常生活。市民如患病可佩戴口罩。若警方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脫下口罩,是為了當時核實身分的目的。

5. 規例是否侵犯信仰自由?

因宗教而穿戴面紗不會觸犯法例。規例並無侵犯信仰自由。

6. 多大的面罩才算蒙面物品?太陽眼鏡、帽子、防毒面罩、頭套又如何?可否用透明保鮮紙保護雙眼、鼻或口?

根據規例,「蒙面物品」是指面罩,或其他遮掩某人面部(全部或部分)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一件物品是否「蒙面物品」,要視乎是否符合該定義。若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使用者有可能招致刑責。

7. 警方可以要求在公眾地方的任何人士脫下口罩,此舉是否影響到沒打算參與公眾集會的巿民?

警方的做法是為了當時要核實戴口罩者的身分,不影響市民參與集會的權利。只要有關市民合作,便不會違反法例。

8. 規例會否增加疫症傳播風險?孕婦、氣管敏感或免疫系統有問題的人可否戴口罩?

規例不會增加公眾集會或香港整體的疫症傳播風險。有現存的醫學或健康狀況而配戴口罩,屬合理辯解。

9. 市民被警方截查時身上被搜出有口罩會不會觸犯法例?

不會。條文只是針對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集會時不能使用蒙面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