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前 稅務考慮

移民前稅務考慮(一)

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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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40歲)打算和太太(40歲)及兩名子女(7歲及5歲)明年移民英國,太太準備全職照顧家庭,Peter的僱主是跨國企業,可安排轉至英國受聘,月薪約3,000英鎊(稅前)。他們在香港沒有物業,資產方面有股票、投資相連保險;另有人壽、危疾、醫療等保險。Peter有以下問題:(一)人壽、危疾等保單已購入十多年並已累積一定的現金價值,應否在移民前取消以減低稅項支出,並在當地再購買?(二)股票、投資相連保險是否都應賣掉,日後應安排哪些項目為資本增值?

筆者相信申索身故賠償的問題不大,因為無論是在哪地,不幸身故的話,憑政府部門簽署的死亡證來索償的問題不大。但Peter需要通知保險公司關於移民決定,因為居住地是保險條款的重要一環,看看條款和保費率有甚麼更改。

至於危疾賠償,相信問題也不大,較普遍要求是經兩位合資格醫生簽署確實,Peter除了要通知保險公司新居住地之外,也可了解一下當地醫生是否合乎保險公司要求,以策萬全。既然保單生效已十多年,已累積一定的現金價值在內,是否先取消,然後在當地再買更化算?

移民前 稅務考慮
(圖片來源:unsplash@towfiqu-barbhuiy)

3重點須慎重考慮

在這個層面,筆者希望Peter須慎重考慮,原因有三:
(一)相比30歲時的保費率,現時的保費率肯定會增加,就算取回現金價值,也未必能補償日後需多付的保費;
(二)Peter現時已構建家庭,家庭財政責任應增加了,而這十年的通脹也不少,就算不移民,也應考慮增加保險保額,並非取消舊保單;
(三)現時身體狀況和十年前的分別大嗎?這十年間的病歷,對新保險審批或會起關鍵作用。
甚麼情況需繳付稅項?

首先,就以遺產稅來說,若保單(不論是人壽或是危疾保險)是已設定受益人,身故賠償便毋須繳付遺產稅;但若受益人比受保人先行一步的話,那便變成遺產,或需繳付遺產稅。所以作為恆常保單管理的動作,Peter應定期檢視受益人的安排。

其次,危疾索償又如何呢?索償人仍在生,所以遺產稅不適用,而若根據保險條款的索償,亦不會引致入息稅的。

最後,若從人壽或危疾保險中提款(不論是期滿還是中途部分提款),Peter需留意或引致入息稅。稅項計算方法複雜,但主要決定因素是當年投放的成本或資金(收益部分是需要繳稅),而投保的時間也有決定性(繳稅按移民時間分攤)。

筆者認為Peter應界定哪些是資產/保險保障類(例如人壽或危疾保險)或是儲蓄類,因後者牽涉稅務上的考慮比較大,而投資相連保險應被歸類為儲蓄類項目。此外人壽或危疾保障應考慮是否足夠,在不測時可提供一定的保障給家人,就算真的要納稅,稅後收益少了,也總好過甚麼也沒有!因篇幅所限,日後再談投資及儲蓄類項目的稅務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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