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通知期、試用期離職、長工代通知金計算方法 呢種情況遞信辭職要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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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通知期是甚麼
代通知金計法
如何制定離職通知期
離職通知期計法
離職通知期是什麼?
當打工仔決定辭職時,是需要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上司或主管交代,因此發出辭職通知當日就是「離職通知日」。
由離職通知日起計算,直至員工實際終止合約中間期間,就是「通知期」。通知期一般讓打工仔在通知期內完成手頭交接工作、方便公司重新招聘等事宜。
代通知金是甚麼?
假如員工急需於「離職通知日」前離開公司,令公司無法於短期內填補人手空缺,甚至影響崗位交接工作,該名離職員工便需要賠償損失,繳付一定金額的代通知金,作為離職通知期的補償。
代通知金計法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X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如沒有預先發出終止合約通知,則為「終止合約的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 「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X通知期的月數
- 如沒有預先發出終止合約通知,則為「終止合約的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離職通知期寫星期日最著數?
早前有網民打算農曆年後會遞信辭職,同時想「賺到盡」,上網求證Last day為星期日是否最著數,公司會否照出星期日薪金?
樓主舉例,如果2月6日(星期一)遞信,按照一個月通知期規定,那Last day就是3月5日(星期日),即可再賺該日人工。
不過,亦有人提醒,並非所有公司都會接受星期日為Last day的安排,而且公司是有權拒絕;但對員工而言,星期五最後上班,然後拎到之後兩日人工最為理想。
離職通知期帖文隨即引起大批過來路交換心得,有人分享自己試過遞信:「有間話Last day要安排在上班日,因此要睇公司,間間唔同。」
「公司唔接受嘅前題係,你個通知期唔係跟合約要求,例如你一個月通知期2月3日遞信,但係3月5日Last day,你要賺到盡就記得數啱日子準時遞信。」
- 「寫星期日/一都會比人覺得計較。」
- 「長假期最後一日,計足糧,佢可以照call我問嘢,只係我電腦都還埋。」
- 「公司冇權改你Last day,你寫星期日佢都要照出糧俾你,佢唔肯就同佢講勞工處見。」
- 「你唔寫多兩日反而係你要賠兩日比佢,因為short notice。」
- 「填星期日是基本,出糧出到星期日。」
- 「我當年寫effective from DDD/MM/YY。」
- 「我次次都係咁,一定賺盡。」
- 「一日都計到足,樓主有幾憎間公司?」
離職通知期如何制定?
根據勞工處制定的《僱傭條例》,若受僱人士與公司簽訂的屬於連續性合約(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僱員有義務依據合約上的《終止僱傭合約》部分所列明的離職通知期,事先知會公司。
值得留意,大部份公司也會於合約上列明指定的辭職通知期,若不清楚有關內容,員工宜直接向人力資源部查詢細節。
按此了解: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試用期內離職通知期
- 僱員若未通過試用期便辭職,所需要的通知期會有所不同:若在試用期的首個月內辭職,可即時離職,無需通知期
- 如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則需要不少於 7 日的通知期
- 若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則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日
-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長工離職通知期
- 有關辭職的指引,一般在入職時所簽的僱傭合約上有清楚列明,此情況下應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應少於7日
- 若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則需要不少於1個月的通知期
- 勞工處的《僱傭條例》僅為公司制定合約提供了參考,例如離職通知期的最低法定要求等,市場上的離職通知期一般為1個月至3個月不等
離職通知期計法
根據《僱傭條例》所訂明的試用期內的辭職通知期分為五個情況(假設試用期為 3 個月):
- 試用期內首 1 個月內辭職:僱員無需給予公司代通知金或通知期,即日可以離職。
- 試用期內 1 個月後辭職(而該公司沒有離職通知期的規定):根據《僱傭條例》的最基本規定,需要最少7日通知,若該員工在4月10日遞辭職信,最後工作天就是4月16日。
- 試用期內 1 個月後辭職(而該公司有離職通知期的規定):該員工的最後上班日會是下一個月同一日的前一日,若該員工在4月4日遞辭職信,最後工作天就是5月3日。
- 在試用期過後辭職(而該公司僱傭合約無指定辭職通知期):根據《僱傭條例》的最基本規定,需要 1 個月通知,若該員工在4月4日遞辭職信,最後工作天就是5月3日。
- 在試用期過後辭職(而該公司僱傭合約有指定辭職通知期):員工需要依照公司制定的通知期後才可離職,否則需要賠償代通知金。
- 根據《僱傭條例》,一個「月」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直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 (如 2 月 13 日至 3 月 12 日)。
- 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的最後一日 (如 1 月 30 日至 2 月最後一日)。如發出通知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 2 月最後一日至 3 月 31 日)。
離職通知期如何制定?
勞工處制定的《僱傭條例》,若受僱人士與公司簽訂的屬於連續性合約(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僱員有義務依據合約上的《終止僱傭合約》部分所列明的離職通知期
代通知金計算方法?
若通知期以月為單位,「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X通知期的月數
試用期內離職通知期怎計算?
僱員若未通過試用期便辭職,所需要的通知期會有所不同:若在試用期的首個月內辭職,可即時離職,無需通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