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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解讀 赴港人才稅務居民身分判定︳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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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香港與內地的人才與經濟往來日趨緊密,跨境工作與生活已成為常態,惟隨之而來的個人稅務居民身分問題,也變得愈發複雜。

近期,香港稅務局針對「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中個人雙重稅務居民身分的判定規則,發布了最新的常見問題解答,通過具體案例闡明了關鍵的「加比規則」在實務中的應用。
根據「全面性安排」,當個人同時構成兩地的稅務居民時,其最終稅務居民身分,需依照一套稱為「加比規則」的優先順序來判定。
這套順序依次為:永久性住所所在地、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習慣性居處所在地,以及最終由雙方稅務主管當局協商。
稅務局此次新增的案例,聚焦於日益普遍的跨境群體:持有內地戶籍、通過各類人才計劃來港工作的專業人士。

透視重要利益中心主觀性

稅務局的指引強調,除了「在某課稅年度內在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內在港逗留超過300天」的客觀條件外,「通常居住於香港」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一個為長期居住而安排、家人共同生活的香港「永久性住所」,是認定其為香港稅務居民的有力依據;反之,若在港居所僅為工作暫住,而家庭與生活的根基仍在內地,則可能被判定為內地稅務居民。
當個人在兩地均擁有永久性住所時,判定便進入更為複雜的「重要利益中心」分析層面。這也是最大不確定性所在。
稅務局明確指出,這需要綜合審視個人與兩地之間的全部「個人和經濟關係」。

常見問題解答中的對比案例極具啟發性:某先生舉家遷港,子女在港就學,且在內地沒有永久性住所,其重要利益中心顯然傾向香港,則他在「全面性安排」下會被視為香港稅務居民。
倘若該人士雖在港工作,但家人與家庭生活重心均保留在內地,其頻繁往返的行為,就可能強化與內地的聯繫。
若該位人士由於其香港僱主在內地有業務而需要頻繁前往內地,則增加了其被視為內地稅務居民的可能性。由此可見,工作地點的物理分布與家庭生活的實質重心,在稅務機關的評估中,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筆者建議,有關人士留意證據鏈條管理,保留好租房合同、房產證、水電費單、子女入學證明、醫療保險紀錄、在一個稅務年度內居住天數的準確紀錄等文件,以備稅務審查之需。

鑒於規則的複雜性和潛在的稅務風險及財務影響,在發生重大變動前或接到稅務局詢問時,可諮詢具有兩地經驗的稅務顧問,進行專業研判與規劃。
香港稅務局的此次指引更新印證,在深度融合的粵港澳大灣區,合規的智慧不在於利用規則的模糊地帶,而在於深刻理解其精神,並以此審慎地規劃個人的跨境生活與財富路徑,從而在兩地發展的機遇中,實現真正穩健的長遠布局。

撰文:馮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