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條約 英國脫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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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英國「脫歐」已成定局,接下來是要按《里斯本條約》第50條進行「脫歐」程序。英國於未來兩年內,要與歐盟其他成員國逐個商討「脫歐」後經貿合作安排。在沒有歐盟支持下,英國在談判上將處下風,對經濟構成沉重打擊。

《里斯本條約》是取代舊有《歐盟憲法條約》的條約,更被視為《歐盟憲法條約》的簡化版,目的是維護歐洲一體化,確立歐盟的國際法人地位。原先的《歐盟憲法條約》遭法國及荷蘭公投否決,令歐盟陷入憲法危機。因此一眾歐盟領導人於2007年12月13日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簽署《里斯本條約》,原定預期於2009年1月1日生效。不過,由於條約需要由各歐盟成員國逐個批准,結果一拖再拖,最後在當時的捷克總統克勞斯於2009年11月3日簽署後,《里斯本條約》才獲所有歐盟成員國通過,並於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里斯本條約》內容包括設立常任歐盟理事會、賦予歐洲法院更大權力,同時就成員國退出及新國家加入,列明方法及程序。例如克羅地亞加入歐盟時,便是按照《里斯本條約》中第49條規定申請,經所有歐盟成員國首肯才可「加盟」。

談判隨時拖足七年

今次英國公投後決定「脫歐」,便涉及《里斯本條約》第50條規定(見右下表)。當中列明當啟動「脫歐」程序後,英國要與其餘歐盟成員國,就「脫歐」後的關稅、經貿條約、簽證及外交等商討新協定。商討時間為期兩年,通過後要提交予歐洲議會批准。倘取得歐盟理事會與其他成員國同意,則可延長商討時間。歐盟理事會主席圖斯克較早前曾估計,談判時間或長達七年之久。第50條同時規定,一旦啟動「脫歐」,不得中途暫停或中止。故英國未來在談判過程中若想改變主意,繼續「留歐」,亦不會獲受理。英國公投通過「脫歐」後,隨即有數以百萬計英國人在網上推動重新公投,更有已投票支持「脫歐」的英國人表示後悔。奈何即使英國想「留歐」都要根據《里斯本條約》第49條規定,重新申請加入歐盟,即要其他所有歐盟成員國重新批准。《里斯本條約》第50條從未被運用,可以想像英國日後跟其他歐盟國家商討「脫歐」後彼此的關係與合作上,在沒有歐盟支持下定必處於下風。其他成員國,勢將爭取對自己具最大利益的協議條件,英國基於維護本身利益下,只有不斷討價還價。市場預期英國「脫歐」後,未來將難再輸入歐盟的廉價勞工,令企業經營成本大增。同時日後跟歐盟成員國的合作條件,亦大有機會較現時為差,最終只會損害英國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