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 香港難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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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港交所(00388)6月19日進行俗稱「同股不同權」的不同投票權架構第二輪諮詢後不足一星期,上週四(25日)證監會便發聲明否決有關建議。由於證監會對有關議題擁有憲制權力;加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稱,證監會的說話是最後決定,意味著「同股不同權」制度將難於香港實行。

港交所提倡的「同股不同權」制度,是指不同股東擁有相同的上市公司股份數量,卻於投票權方面出現差異。金融界對「同股不同權」一直存在不少反對聲音,理由是制度令上市公司股票權傾斜於個別股東,削弱小股東就個別上市公司議案的投票權力,反對聲音亦令港交所去年失落了爭取阿里巴巴於香港上市的機會。事實上,證監會否決「同股不同權」,提出三大理由,其一是上市公司規模龐大,不代表保證會公平地對待其股東。其二是證監會引述聯交所要求合資格申請人,具備某些與其行業及公司創辦人貢獻有關的特徵,並將其作為一系列「加強適當性」要求。證監會對此強烈關注,指何謂合資格,只能依賴主觀判斷,故有其內在的不明確性。其三是即使只有新的上市申請人才會獲准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證監會認為,假如不同投票權架構變得普遍,香港的證券市場及聲譽將會受損。美設集體訴訟 保障小股東美國容許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權」,但透過集體訴訟權來保障小股東,法律上對小股東有較充足的保障,即使小股東因「同股不同權」的情況而遇上不公平的對待,亦投訴有門。香港方面,則欠缺相應的保障法例,「同股不同權」將令個別主要股東的權力更大,對小股東更不利。目前香港上市公司中,太古股份A(00019) 及太古股份B(00087) 可謂「同權不同股」,雖然後者每股面值以至攤佔每股盈利,僅為前者的五分之一,但太古B股東卻可擁有太古A的相同投票權。換言之,持有太古B的話,便可利用較少資金獲得太古股份的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