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

23條立法懶人包|23條是甚麼?一文睇清刑罰 煽動意圖罪最高7年

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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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懶人包|香港特首李家超於今日(30日)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詳細說明了23條立法的進程。會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一同出席。李家超在會中宣布,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期已正式開始,並將持續至2月28日。《經一》整合了23條立法的相關資訊,一文看清23條的諮詢文件、實施時間。

23條立法懶人包

23條立法|23條是甚麼?

23條立法|諮詢文件

23條立法|實施時間

23條立法|各項罪行刑罰一文睇清

叛國涉及四大罪行

叛國

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4年

披露他人犯叛國(即舊有的隱匿叛國罪)

違反上述罪行,可被判監14年

非法操練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

叛亂涉及六大罪行

叛亂

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

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加刑至可被判監10年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加刑至可被判監10年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加刑至可被判監10年

意圖犯罪而管有煽惑性質文件或物品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3年

具煽動意圖行為罪

煽動意圖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加刑至可被判監10年

國家秘密罪行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5年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3年

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0年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等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0年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等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5年,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加刑至可被判監7年

間牒罪

間牒活動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20年

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等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2年

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利益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4年

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活動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20年

境外干預罪

境外干預

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4年

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

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萬元,監禁14年

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

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25萬元,監禁7年

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等

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25萬元,監禁7年

為受禁組織牟取會費或援助

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25萬元,監禁7年

23條立法|計劃於4月前完成立法

香港政府計劃於4月15日「國家安全日」前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行政長官李家超急速結束北京訪問返回香港,並召回參與全國兩會的港區立法會議員,參加立法會關於23條立法的小組會議。李家超表示,正在整合公眾諮詢意見,並將於準備好後立即提交立法會,期望立法會配合快速完成立法。公眾諮詢已結束,政府收到大量支持意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收到的意見書中有98.6%支持立法。預計詳細立法內容將於近期公布,政府希望能在國家安全日前完成立法過程。

23條立法|23條是甚麼?

《基本法》23條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3條立法
(圖片來源:基本法網站圖片)

23條立法|諮詢文件

立法諮詢文件共9章

第一、二章

指出制定相關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則、政府考量的各項因素以及進行研究的方法。

第三章

政府提出的建議是對《刑事罪行條例》現行第一和第二部分及普通法進行「完善」,包括將叛國罪行納入新制定的條例中。所謂的「完善」,包括刪除或修改一些已不適用的內容,比如殖民時期的用詞。

第四章

政府提出的「完善」建議針對《刑事罪行條例》第二部。所謂的「完善」,主要是對煽惑叛離罪的適用對象進行調整,從原先僅限於煽惑警務人員、飛行服務隊和輔助警察隊成員,擴大到包括那些負責制定和實施政策、維護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和維護司法公正的公職人員,以及具有對政府部門進行法定調查權力的人員。

第五章

政府建議對《官方機密條例》進行「完善」,旨在加強保護國家及香港特區的秘密事項,防止其被竊取或非法披露,同時打擊間諜及與境外勢力合謀危害國家安全的企圖。

第六章

政府在研究外國相關法律後,建議在條例中增設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行為的相關法律。政府建議在現行的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罪行,以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的基礎上,新增針對這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新罪行。

第七章

政府計劃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制定一項新的境外干預罪條款,旨在禁止任何人與境外勢力合作,利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及建議「完善」現行《社團條例》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和禁止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的相關條文,並將其納入條例中。

第八章

設定針對上述特定罪行的相應域外效力。

第九章

根據處理國家案件的經驗,指出存在的短板與不足之處。

23條立法|實施時間

未有公佈確實實施時間,會持續更新。

圖片來源:基本法網站資料或影片來源:基本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