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與公司業務 香港相互抵觸時

當婚姻與公司業務在香港相互抵觸時:制定最佳應對策略(上)

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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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中,尤其在資産分配、估值以及公司未來運作方面, 家族企業往往面臨不同的挑戰。

基於香港家事法與公司法的交錯,各方須審慎考慮可行的法律救濟,以及對所有相關方所帶來的實際影響。下文將概述在離婚中涉及家族企業爭議的主要議題及相應解决方案。

家事法庭與公司法庭

一項反覆出現的爭論是:家族公司的相關爭議,究竟應由家事法庭還是公司法庭審理?除非某些救濟措施只能由公司法庭提供,否則香港法院一般傾向由家事法庭審理該類案件,以提高效率並避免訴訟程序重複。

在近期一宗案件中,法院强調涉及公司所有權的婚姻糾紛應主要在家事法庭審理,以避免出現相互矛盾的裁决及不必要的訟費。此做法雖有利於案件管理,但由於某些在公司法庭所提供的救濟在家事法庭中並不存在,少數股東亦可能因此而處於弱勢。

《公司條例》下的命令

公司律師在婚姻訴訟各階段能發揮的作用日漸得到肯定,促使各方將評估商業替代方案作爲其整體策略的一部分。這包括考慮在公司法庭采取行動,以尋求針對公司本身的潜在救濟措施。

不公平損害

在離婚過程中,若少數股東認爲大股東的行爲對其造成不利影響,可考慮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25(1) 條提出不公平損害呈請。若證實存在不公平損害行爲,法院則有權廣泛的權利,其中包括命令公司停止某些行爲、授權少數股東提出民事訴訟、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或命令公司或其他股東購回受影響成員的股份等。尤其當爭議主要涉及公司管治或股東權益時,這些救濟措施往往能解决家事法庭較難處理的問題。

公司收購

容許一方收購另一方股份的股份收購令,在家族企業爭議中甚為常見。法院會釐定該股份的公平價格及估值日期,尤其若大股東曾於訴訟前采取行動貶低股值。相關命令可延伸至前股東、董事或其他涉及不公平損害行爲的人士。附加救濟措施包括文件披露、損害賠償、委任獨立管理層或進行拆分安排。相較於清盤,股份收購通常更受青睞,因爲該安排可保留家族的收益資産,避免削弱公司的整體價值。

清盤令

在公司盈利良好或派發大量股息的情况下,清盤令甚少獲批。法院通常避免製造清盤威脅,因其可能降低資産價值並損害雙方利益。法院亦指出,清盤不應作爲家事糾紛中的談判籌碼,否則可能對其他股東造成不公,損害公司業務。

下篇,我們將探討家事法庭的救濟措施、估值考量及庭外和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