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黃金交易僅保留兩間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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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7日,人民銀行、公安部、工商總局、銀監會及證監會五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通知》對內地當時熱情高漲的黃金交易進行規範,其中明確指出,禁止自設「黃金交易所」進行違法交易。

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

正在籌建的交易所,應一律終止相關設立;已開業者,要立即停止開辦新業務。

對被責令關閉或撤銷的黃金交易所,相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