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數據流動勢在必行 制定灣區管治標準打破藩籬

跨境數據流動勢在必行 制定灣區管治標準打破藩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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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11月發布《「數字灣區」建設三年行動方案》,就2023至2025年建立「數字灣區」勾勒了清晰的藍圖,為之前提及的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工作,提供了明確的目標,落實《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下的各項便利措施。可見推動大灣區跨境數據流動的工作勢在必行,但如何對跨境數據進行管理,就需要制定合規方案,建立一個覆蓋大灣區的法律及監管數據框架。

數字經濟的核心是數據,而數據的價值在於流動,國家已明確支持大灣區的跨境數據流動,香港特區政府亦正與廣東省商討在大灣區以先行先試方式,簡化內地個人數據流動到香港的合規安排,便利大灣區內包括金融、醫療等跨境服務提供。

深圳的數字經濟發展向來處全國領先水平,數字經濟產業規模亦居全國前列。近年來,香港特區政府對數字經濟的發展持積極態度,現時兩地在數字經濟、科技及數據領域的融合也初具規模。
例如香港電訊與深圳前海新型互聯網交換中心啟動合作項目,共同推進灣區信息融通。

此外,深圳數據交易所(深數所)已與香港相關單位建立良好合作關係,共同推動兩地數據要素流通探索,並陸續在前海、河套展開數據交易合作試點。但目前香港與內地尚未建立協商一致的數據跨境機制,而大灣區涵蓋三個司法管轄區,數據安全與監管、個人信息保護等標準不統一,導致跨境數據流動的協同監管遇到難題。但這種監管上的差異不應成為大灣區數據跨境融合的障礙,就此問題,《六通十一城聚光燈⸺深港融合白皮書》便建議,可參考自由貿易區的政策,在深港兩地進行跨境數據試點。

首先是進一步探索在深港試點商業區或經濟特區開展的試點項目,去探討跨境數據共享。例如前海已設立為試點商業區,推動內地與香港在金融服務、信息科技服務及物流方面的合作,更多的試點項目,可推動數據跨境安全,並成為標桿,為企業與監管部門提供參考。同時,深港兩地可建立數據海關,旨在規管跨境數據轉移並支持區內數據整合,可以先從內地與香港現行數據法律尋找共同點,就跨境數據轉移的不同目的和情況制定一套規則、法規及指引。為推動試點項目,宜成立由行業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指導並促進整體協調。

其次,香港政府及內地機構可放寬或豁免若干數據類型的監管規定,並推行白名單及灰名單制度,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規管若干數據類別轉移的方法,清晰明確去界定各類數據的定義及轉移範圍。

從長遠考慮,應建立一個覆蓋大灣區的法律及監管數據框架,以減少在不同司法管轄區轉移數據的問題;大灣區各市也應制定一套符合司法管轄區監管規定的標準合同條款,模板條款有助於減少企業談判及合規成本和時間,同時確保個人資料在境外轉移時得到保護。

撰文

陳永誠 (Vincent Chan)
安永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大灣區諮詢服務主管合夥人
擁有超過25年諮詢經驗,帶領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業務和技術諮詢服務,涵蓋
公司治理、財務、業務和數位化轉型以及網路安全和資料隱私等領域。

胡立基(Winson Woo)
安永(中國)企業諮詢有限公司華南區諮詢服務主管合夥人

擁有超過 23年管理諮詢和科技諮詢經驗,帶領專業團隊為各類客戶提供企業風
險管理、公司治理、網路安全、隱私保護、技術與業務風險管理、專案管理、
流程改進和合規性等方面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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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經一編輯部圖片來源:unsplash@李大毛 没有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