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託徵稅令】撥入資產及存續收益一律徵20%個稅 設立滿3年豁免補稅 3個月寬限期即日生效
據公開資料顯示,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根據公告內容,居民個人將財產撥入離岸信託,須以財產市場價值減去原值與合理費用後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20%個人所得稅;而信託存續期間所產生的收益,則按年計算,並按其性質分別歸類為「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同樣徵收20%個稅。當局同時提供3個月申報寬限期,期內補報補繳可獲豁免滯納金。
【徵稅範圍】撥入資產與存續收益 兩類分開計稅
這次公告最核心的變化,在於將離岸信託的稅務處理拆分為兩個階段處理。居民個人在設立信託、將財產撥入離岸信託時,須按照財產的市場價值減去原值與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以「財產轉讓所得」名義徵收20%個人所得稅;而信託一旦成立並存續,其後每年產生的收益則須按年計算,並按收益性質分別歸入「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兩個類別,兩者稅率同樣為20%,但不得相互抵減。換言之,無論是資產撥入的一次性轉讓收益,還是信託存續期間持續產生的孳息,全部都要依法申報並繳稅,不存在灰色地帶。
| 徵稅環節 | 計稅方式 | 稅率 |
| 撥入財產(設立信託時) | 市場價值減原值與合理費用後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 | 20% |
| 存續期間收益 | 按年計算,依性質歸入「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20% |
| 設立滿3年信託 | 設立環節稅款不再追徵,但存續收益仍須申報 | 20%(僅存續部分) |
【3年門檻】設立環節可獲豁免 但存續收益逃不掉
公告特別為存續已久的信託設下一道緩衝線。若離岸信託設立已超過3年,當局將不再追徵設立環節的稅款,即撥入資產當年產生的「財產轉讓所得」毋須補繳。不過,這項豁免僅限於設立環節,信託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不論信託是何時設立,一律須按規定申報並繳納20%個稅,並無例外。這意味著即使是多年前已設立、原本被視為「安全」的離岸信託架構,其日後每年產生的孳息、股息或資本利得,同樣要納入申報範圍,過去「一設了之」的思路已不再適用。
【申報寬限】3個月補報期 逾期或有法律後果
考慮到新規牽涉的申報義務範圍廣泛,當局同時給予納稅人3個月的申報寬限期,期內主動補報補繳可豁免滯納金,被視為一次「軟着陸」式的過渡安排。這項寬限期適用於過往未按規定申報的離岸信託相關收益,讓納稅人有時間整理境外信託架構的財產狀況及收益紀錄,並完成合規申報。市場人士普遍解讀,寬限期屆滿後,稅務機關預計將透過國際稅務資訊交換機制等渠道加強核查,屆時未按規定申報者,恐須面對追繳稅款以至加收滯納金等後果。
【市場反應】高淨值人士資產佈局或需重新檢視
對於長期依賴離岸信託作財富傳承及資產保護工具的高淨值人士而言,這次新規無疑是一記警號。過往離岸信託之所以受青睞,部分原因正是其相對隱蔽、稅務處理曖昧的特性;如今公告明確將撥入財產及存續收益均納入徵稅範圍,變相壓縮了透過離岸架構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空間。分析認為,未來相關人士在規劃境外信託架構時,須更審慎評估稅務成本,而信託受託人及財富管理機構亦可能需要就客戶的申報義務提供更多協助,以配合新規要求。
離岸信託稅網收緊,反映內地在跨境稅務監管上持續加碼。這項新規最終能為稅收帶來多大實際成效,抑或會促使部分資金另尋其他財富安排渠道,仍要視乎後續執行力度及配套措施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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