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對沖

打工仔終於有合理福利 落實取消強積金對沖 | MPF | 理財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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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年,勞工界不停敦促港府做良心僱主,帶頭廢除強積金對沖機制。而特首林鄭月娥在早前的施政報告中,亦終於落實取消強積金對沖,目標是於本屆政府任期內,即2022年或以前,獲得立法會通過有關法例,並在兩年實施。
撰文:李振豪 | 圖片:新傳媒資料室、unsplash

強積金對沖機制

所謂強積金對沖機制,是法例上容許公司可以僱員在強積金退休計劃中所作的供款,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按目前法例,倘僱主已按照《僱傭條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便可向受託人申請,從僱員的累算權益中提取其僱主供款部分(包括自願性供款),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如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多於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供款部分的款額,則餘款必須保留在僱員的賬戶之中。

長期服務金

但是,如果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供款部分的款額,未能全數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則僱主必須以自己的資金,支付餘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是指於連續合約下,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被裁員或解僱的僱員,有權獲得遣散費。

而且對於在連續合約下,已受僱不少於五年的僱員而言,倘其死亡或因健康欠佳而辭職。

或於固定期限僱傭合約到期後未予續約,或被終止僱用,均有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但長期服務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除了依法例供付強制性的供款可全數提取外,凡僱主为僱員作的任何額外供款,作為獎勵員工之用的自願供款的金額,一般最多為員工薪金的5%。

然而這額外供款是有歸屬條例的,如果員工的服務年期少於10年,離職時只可獲額外供款的25%。

如果員工的服務年期介乎10至20年,離職時則可獲額外供款的50%,如果員工的服務年超過20年,離職時則可獲全數的額外供款。

就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應付金額,相等於最後一個月工資,上限為22,500元的三分之二,乘以可計算的服務年資,上限為39萬元。

不設追溯期未算圓滿

10月中,特首林鄭月娥在施政報告中提出,以劃線方式取消強積金對沖,政府將動用293億元設立「雙層資助計劃」協助僱主過渡。

其中,針對中小企業的資助會由12年大幅延長至25年,最遲於2024年落實推行。林鄭強調這是終極方案,政府不會再作妥協及修改。

但是,這個方案不設追溯期,因此僱員在劃線前累積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權益,僱主仍可以僱員的強積金扣數。

劃線後所需要負責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才由政府補貼,上限為293億元,林鄭會盡快提交立法會,希望2022年前完成公開查詢及立法,最遲2024年實行。

總括而言,政府在2000年時為了吸引中小企業支持推動強積金制度,提出以強積金扣減僱員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這種做法一直以來都受到僱員激烈的批評,勞工團體甚至覺得是政府出賣了全港的僱員。

現在,林鄭政府終於以實際行動去解決問題,雖然這個方案並不是圓滿,但方向絕對是正確的,希望以後全港的僱員也能得到合理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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