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喪失行為能力:持久授權書和遺囑
持久授權書是一種法律文書,使授權人在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時,由受權人處理其在適用的司法管轄區內的財政事務。在香港,它受《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 501 章)規管。這項法律文書允許授權人依其意願委任一位或多位其信賴的受權人,在授權人將來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時,管理其財務事務和財產。
持久授權書有助建立有效的資產管理架構。透過指定受權人,授權人可以確保其財務事務由值得信賴且充分瞭解其意願的人士處理。這在授權人突然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時尤為重要,因為受權人可以無縫接管授權人的資產,避免冗長的法庭監督程序。此外,持久授權書靈活性高,授權人可以列明賦予受權人的具體權限,並訂立限制或條件。這對擁有複雜資產結構的授權人尤為實用,能夠量身定制,確保其資產管理模式符合個人偏好。
除了持久授權書,遺囑也是保障突然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人士的有效工具,包括相對年輕的群體。有別於坊間誤解,並非只有老年人需要訂立遺囑,任何年齡層的人士皆應考慮訂立以防患未然。通過擬定遺囑,訂立者可以行使其遺囑自由,確保其資產將按照本人意願處理。遺囑作為一項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能夠闡明個人意願和為資產分配提供明確依據,減低糾紛和訴訟的風險。
任何年齡層的人士均可運用前述的規劃工具保障其資產和意願免受意外擊潰。透過在年輕時及早主動規劃,個人可以確保他們的遺產和財務安排受保障,而非聽天由命或任由官司主宰。若能未雨綢繆,未來將不再陷於未知的陰霾,即使天有不測之風雲,我們也能按照事先規劃的軌道航行。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發送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 (Withers)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高崑峰Billy Ko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見習律師陳雨恩Ian Chan
上一期文章,我們討論了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可能帶來的危機,以及香港現行法律框架在應對這些危機時的困境。面對這些挑戰,及早規劃和制定各項保障措施,是減輕風險的有效途徑。只要採取適切行動,我們便可確保對個人資產和生活的掌控權。其中,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和遺囑便是兩種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
持久授權書是一種法律文書,使授權人在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時,由受權人處理其在適用的司法管轄區內的財政事務。在香港,它受《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 501 章)規管。這項法律文書允許授權人依其意願委任一位或多位其信賴的受權人,在授權人將來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時,管理其財務事務和財產。
持久授權書有助建立有效的資產管理架構。透過指定受權人,授權人可以確保其財務事務由值得信賴且充分瞭解其意願的人士處理。這在授權人突然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時尤為重要,因為受權人可以無縫接管授權人的資產,避免冗長的法庭監督程序。此外,持久授權書靈活性高,授權人可以列明賦予受權人的具體權限,並訂立限制或條件。這對擁有複雜資產結構的授權人尤為實用,能夠量身定制,確保其資產管理模式符合個人偏好。
除了持久授權書,遺囑也是保障突然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人士的有效工具,包括相對年輕的群體。有別於坊間誤解,並非只有老年人需要訂立遺囑,任何年齡層的人士皆應考慮訂立以防患未然。通過擬定遺囑,訂立者可以行使其遺囑自由,確保其資產將按照本人意願處理。遺囑作為一項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能夠闡明個人意願和為資產分配提供明確依據,減低糾紛和訴訟的風險。
任何年齡層的人士均可運用前述的規劃工具保障其資產和意願免受意外擊潰。透過在年輕時及早主動規劃,個人可以確保他們的遺產和財務安排受保障,而非聽天由命或任由官司主宰。若能未雨綢繆,未來將不再陷於未知的陰霾,即使天有不測之風雲,我們也能按照事先規劃的軌道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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