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 OL

2個月遲到19次被開除:上海OL辯稱「電梯太擠」 終審法院判公司合法辭退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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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遲到的理由千百種,但「等不到升降機」能否成為免死金牌?上海一名蔡姓女員工(下稱蔡女)在短短兩個月內遲到 19 次,最終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解僱。蔡女不服並提起訴訟,案件經過勞動仲裁、一審及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慣性遲到 10 分鐘:兩個月累計 19 次

蔡女於 2009 年入職該公司,擔任門市產品相關工作。根據考勤紀錄,蔡女長期存在於 9 時上班時間後 10 分鐘內打卡的習慣。在 2024 年 6 月 7 日至 7 月 25 日期間,她累計遲到次數達 19 次。公司認為其遲到問題並非偶發,且在多次警示後仍無改善,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及管理秩序,遂決定解除雙方勞動合約。

員工辯解:電梯擁擠與家庭困境

在法庭上,蔡女提出了多項理由,試圖證明自己並非惡意遲到。她主張辦公大樓的升降機極度擁擠,排隊打卡導致她每次僅遲到幾分鐘,並質疑可能存在信號或系統故障。此外,她強調自己家庭環境特殊,配偶去世後需獨自照顧患病的女兒及患有認知障礙症的婆婆,早上家務繁重,希望公司能予以體諒。她更認為,2024 年 7 月她累計遲到僅 69 分鐘,對工作並無實質影響。

法院裁決:專業紀律不容個人理由推託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蔡女的主張難以成立,理由如下:

  • 預見性義務: 蔡女明知辦公大樓升降機擁擠,理應預留足夠時間提前到達。打卡紀錄顯示她亦有不遲到的日子,證明擁擠問題是可以透過提早出門來規避的。
  • 溝通缺失: 蔡女未曾就家庭困難正式向公司申請調整上班時間或尋求寬限,私自違反紀律並非合理理由。
  • 面談後無改善: 證據顯示公司主管曾在 6 月與蔡女面談,當月遲到次數確實一度減少,證明她有能力控制考勤,隨後再次頻繁遲到顯屬「我行我素」。

最終,法院二審駁回蔡女上訴,維持原判,認定公司不需支付違法解除合約的賠償金。

2026 年勞資關係觀察:靈活辦公與考勤嚴肅性

此案在 2026 年初引發熱議,反映出即使在提倡「平衡生活」的現代職場,傳統考勤制度的法律地位依然穩固。法律分析師指出,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管理秩序,而員工若有特殊家庭困難(如照顧失智老人),應主動與人力資源部門溝通,利用現有的「彈性工作制」或「特殊照顧假」進行正式申請,而非單方面挑戰考勤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