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公司業務

當婚姻與公司業務在香港相互抵觸時 制定最佳應對策略(下)

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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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上篇關於公司法庭救濟的討論,本文我們將聚焦家事法庭在處理家族企業爭議時的措施與啟示。

一般而言,同時在公司法庭及家事法庭展開訴訟的做法並不可取;反之,當事人可在提出婚姻訴訟前透過談判或另行訴訟,尋求公司法的救濟措施。
法院認為家事法本身已設有多種保障弱勢方利益的救濟途徑,而家事法庭亦在《婚姻訴訟及財産條例》(第192章)下享有廣泛權力。
家事法庭在《婚姻訴訟及財産條例》下的救濟措施包括:(一)第 17 條禁制令:禁止或撤銷旨在逃避申索的股份轉讓;(二)資産凍結令:全球性凍結令以保全資産;(三)資本支付及轉讓:根據第 4(1)(c) 及第 6(1)(a) 條作出一次性款項支付或股份轉讓。法院可對股份設定抵押或允許分期付款,以减輕現金流壓力;(四)資産變賣令:若資産存在實益權益,法院則可下令出售該資産。

上述安排旨在於公平與風險間取得平衡。法院通常會以一次性付款加上股份轉讓的方式,為雙方達致財務上的徹底分割。

公司案件考量因素

鑒於私營家族企業缺乏市場透明度,以及其盈利存在波動性,此類企業的估值變得尤為複雜。法院通常會委任「單一共聘專家」(Single Joint Expert, SJE)提供相關專業意見。估值方法包括資産估值、股息回報或盈利基準等。在 AVT v VNT [2015] HKFLR 436 一案中,法院採取了務實的做法,並最終選擇對雙方最為合理的估值方法。
英國上訴法院在 Versteegh v Versteegh [2018] EWCA Civ 1050 一案中强調了私營公司估值的脆弱性,並指出不同的專家意見亦可能存有巨大差異。在某些案件中,儘管估值存有不確定性,法院仍會命令雙方共同持股。

在 Versteegh 一案中,法官判給妻子部分股份及非業務資産,此做法相比確保終局性,更為重視維持公平性。這種做法被稱為「Wells 命令」,既能保障股東權益,亦能减少對企業營運的干擾。
股東協議及其他商業方案日益,被視為在庭外解决家族企業爭議的有效途徑。家事法庭在考慮股份轉讓時會留意股份的性質及相關權利,但具體條款通常由各方私下協商。
英國法院一直鼓勵采取商業替代方案,例如容許一方繼續營運公司;而另一方則獲得收入分成或延後付款等權利。
當公司流動性不足或估值有爭議時,這些方案往往比單純依靠估值作徹底分割更為公平。法律從業員應積極考慮商業選項及定期付款的可能性,並在有需要時諮詢專家以尋求可行的替代方案。

處理離婚的家族企業爭議,各方必須採取細緻周詳的處理方式,在保障各方權益與維持公司實際運作之間取得平衡。
香港的法律框架透過家事法庭及公司法庭提供多種救濟措施,但法律從業員必須從策略層面上考慮合適的審理平台及方案。無論是透過不公平損害申訴、股份收購、禁制令還是協商達成的和解方案,其最終目標都是在達致公平的結果的同時,保留家族企業價值及其可持續性。家事法及公司法專家之間的協作,對處理此類複雜個案以及確保最終結果的公平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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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達仕律師事務所 (Withers)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高崑峰(Billy Ko)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資深知識律師 Philippa Hewitt

撰文:衛·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