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證券 QDII基金 資料圖片

跨境證券灰色渠道整改提速 投資者如何轉向合規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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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證監會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實施方案》,明確以兩年集中整治為目標,全面取締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活動。

同時,富途控股、老虎證券及長橋證券三家機構同步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巨額處分合計逾22億元人民幣。此輪行動並非突發,而是多年監管思路的延續。
方案設置兩年集中整治期,期間境外機構須停止為境內存量投資者,提供買入交易及資金轉入服務,投資者仍可繼續持有倉位、賣出股票及轉出資金。
期滿後,境內網站、交易軟件及配套服務器必須全面關停。
香港金管局要求銀行採取額外措施,包括關閉使用可疑或偽造文件開立的賬戶;關閉零結餘不動賬戶;對新開立投資賬戶實施更嚴格的資金來源及銀行賬戶核查,要求內地居民新開投資賬戶時須作出書面聲明,確認資金均為內地以外的合法來源。

QDII基金面向投資者開放

對於希望參與全球投資的內地投資者,合規路徑清晰且持續優化。證監會引導透過港股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及跨境理財通等合法渠道開展境外投資。
合規出境的渠道始終暢通。個人便利化購匯(每年50,000美元)僅限旅遊、留學等經常項目,不得用於境外買樓或證券投資。
QDII基金面向所有投資者開放,當前總額度約1,761億美元,然而額度持續緊張,部分熱門產品已限購至高溢價。
高淨值人士則可選「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通道,用於投資境外私募及對沖基金。

企業則可通過境外直接投資(ODI)完成發改委、商務及外匯備案後合規出境。境內居民個人以合規資產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則需辦理37號文外匯登記。
在架構設計上,「離岸控股+香港營運公司」模式須關注受控外國企業(CFC)規則——若離岸實體無實質經營且利潤長期不分配,稅務機關有權視同分配對境內股東徵稅。
離岸信託方面,香港《受託人條例》雖然允許委託人保留投資權,但若同時保留受益人變更權或受託人撤換權,可能被認定為「虛假信託」而遭穿透追責。
在CRS框架下,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及受益人均可能被識別為「控制人」,相關訊息須申報,並自動交換至各方稅務居民國。

面對監管閉環,三條紅線切勿觸碰:資金來源不合法將面臨賬戶凍結、罰款乃至刑事責任;虛假信託若實質為避稅或隱匿資產,稅務機關可依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穿透徵稅;惡意避債構成欺詐性轉移,法院可據此撤銷信託。
最穩妥的選擇是回歸合規通道,具體路徑選擇需結合個人資金規模、投資目標及稅務居民身分等因素,建議諮詢專業財稅及法律顧問,制定個性化方案。

撰文:馮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