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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O太空人家庭 未成年子女永居申請指南

移民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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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永居申請的過程中,筆者陪伴過許多家庭走過各種高低起伏。過去一季,公司團隊處理著不少BNO「太空人家庭」的個案。在成功協助不少太空人家庭取得永居的同時,也收到一些被要求補交文件或拒簽的求助案例。

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故事與難處,而大部分「太空人家庭」遇到的挑戰,正是未滿 18 歲的子女,如何能與在英父母一同申請永居。
當中關鍵,是在英父母能否證明自己對子女擁有單獨管養權(Sole Responsibility),也就是唯一的撫養責任。
很多申請人都誤以為,只要向移民局提供學校證明,顯示在英父母是主要聯絡人,或負責接送子女上學、照顧日常生活等,就等同擁有子女的Sole Responsibility。
但實際上,移民局的審批標準比大家想像中更嚴謹。根據英國移民條例 《Appendix HK 57.1 – 57.4》的規定,若子女在申請永居時未滿 18 歲,原則上父母雙方必須同時提交申請。

除非其中一方父母已身故,或在英父母能證明自己擁有子女的Sole Responsibility;否則,必須存在特殊且具說服力的原因,令當局行使酌情權,才能獲批子女的永居申請。
在移民條例的層面上,Sole Responsibility 與常用的法定管養權(Legal Custody )存在顯著差別。
Sole Custody 通常是法庭在離婚後,依雙方意願作出的判決,將子女的管養權歸予單一方父/母。
然而,這並不等同於在實際生活中,另一方父/母完全沒有參與子女的成長。
我們曾處理過一些案例,申請人雖持有法庭判令,並在離婚後單獨帶子女來英生活,但在第五年申請永居時,移民局仍要求提供實質證據,證明過去五年所有重大決策都是由申請者一人決定 ,而另一方父/母未有實際參與。

定義Sole Responsibility

究竟Sole Responsibility的官方定義是甚麼呢?根據移民局的相關指引,明確指出,「唯一撫養責任」意味其中一方父/母已放棄或遺棄其撫養責任。
而另一方父/母則在子女的福利、日常安排及成長方向方面,擁有唯一且全面的控制權。
根據筆者的經驗,在實際考慮時,當局主要會歸納為以下幾個因素:
(一)重大決策權:在英一方父/母是否擁有唯一的決策權,這包括教育升學、醫療決策 、課外發展 、宗教信仰、居住安排、旅遊規劃、財政安排等。
(二)另一方的參與度:另一方父/母是否已放棄或遺棄其撫養責任,不再履行其作為父或母的責任。

(三)時間的真實性:唯一決策權所涉及的撫養責任可以是長期性的,也可以是較近期的。
但若相關變化因家庭狀況變動而於近期才形成,移民局將會對其真實性進行更嚴格的審查。
筆者也曾遇過一些求助個案,申請人即使已提交學校信、英國國民保健署 (NHS) 相關文件,以及銀行月結單等證明,移民局依然回覆指上述文件僅能顯示在英父/母是負責日常照顧,但不足以證明身處海外的家長已放棄其撫養責任。
對於「太空人家庭」而言,要證明 Sole Responsibility,需要因應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而作謹慎處理。
申請時需要清楚交代,父母雙方在子女成長過程中,各自分別扮演了甚麼角色?為何在英方的一方父/母,會成為子女的唯一決策人?

而身處海外的另一位父/母,是因為當初並未前來英國,還是回流後便再未參與子女的成長?
以上問題,筆者相信每個家庭都會有不同答案。如果了解上述定義後,認為自己家庭情況確實符合要求,建議尋求專業諮詢,並謹慎處理子女的永居申請。
相反,如果實際情況是父母雙方一直都有共同參與子女成長,且只是其中一方因為工作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達到相關的居住要求,可能更合適的安排會是先為子女申請續簽,直至子女滿 18 歲後再由其作獨立申請永居;或等到另一位父母達到居住要求後,再與子女一同申請永居。
希望以上這些小提醒,能幫助讀者更了解現行的審批狀況。

撰文:Janine M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