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笠非唯一出路 清盤須知二三事

執笠非唯一出路 清盤須知二三事

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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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令經濟下滑,嚴重打擊各行各業,陷入經營困難的企業,隨時面臨結業風險。「執笠」並非想像般簡單,可以是自願清盤,或者遭債權人入稟導致制強性清盤,各有不同要點需要注意。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執笠」未必是最好或者唯一的選擇,高嘉力律師行 (Gall) 執行合夥人黃啟智律師及合夥人袁佩筠律師建議企業負責人,可以找專業人士商討,選擇最合適的安排。

撰文:經一編輯部|圖片:新傳媒資料室、iStock圖片

強制清盤

經濟下行令經營環境逆轉,不少中小企在這段期間出現虧損,若底子夠厚,仍然有足夠現金流應付開支,還可以繼續支撐,否則可能要面臨結業的命運。讀者不時聽聞某某企業遭其他公司入稟申請清盤,這可以說是最壞的情況,因為債權人無計可施才會做到這一步。

引發集體追債

公司股東、董事或債權人均可以申請將公司清盤,前兩者是自願清盤,公司未必是資不抵債;後者則是強制清盤,多由債權人提出,旨在將公司清盤,變賣其資產,然後取回自己借出的債務。債權人必須先證明債務無可爭議,才可以向法庭申請清盤令,因為債務有時可以斟酌,例如合約條款含糊不清,無法斷定涉事公司是否需要還款給債權人。如果證明涉事公司必須還款給債權人,後者便可以入稟法庭將該公司強制清盤,所以有時債權人會用這個手法來迫對方還款。

高嘉力律師行 (Gall) 執行合夥人黃啟智律師說:「當債權人向法庭提出呈請,約兩至三個月後,法庭會安排首次聆訊,這段期間公司可以與債權人商討,訂立還款方案,避免法庭最終頒佈清盤令。」債權人正式入稟有時會帶來反效果,因為向法庭提出呈請後,案件將出現在報章及政府憲報,不同媒體亦會報道,令事件傳揚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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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入稟導致公司強制清盤,有時會帶來反效果。

「債權人入稟的目的是想取回自己借出的金錢,其他債權人未必知道該公司營運狀況有問題,一旦向法庭提出呈請,連其他債權人也會站出來追討,令公司處於不利位置。」為了避免得不償失,有時債權人會選擇普通民事訴訟,目的只是取回自己的債務。

「債權人進行民事訴訟是為自己著想,獲得法庭判決後可自己執行;強制清盤是集體行動,最終未必可以取回自己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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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力律師行(Gall) 執行合夥人黃啟智律師表示,公司遭債權人入稟強制清盤,負責人可以嘗試與債權人洽談還款方案,避免法庭頒令清盤。

債權人有先後次序

強制清盤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當中牽涉眾多專業人士、法律程序,若公司業務範圍廣闊而複雜,動輒花費數年甚至十多年時間。當債權人入稟將公司清盤,法庭可以先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確保公司被頒清盤令之前,維持現狀,避免資產轉移等情況出現。法庭頒布清盤令後,債權人舉行會議,正式任命清盤人,進行清盤程序,包括搜集資料、翻查文件、訪問公司持份者、收集資產,了解公司為何走到如斯地步。

清盤人會了解是否有可疑交易,包括董事或員工有否「穿櫃桶底」,或者不合法地將資產轉移。「公司擁有獨立身分,董事或員工偷了公司的錢,等於偷了別人的錢,是犯法的行為,若最終沒有合理辯解,董事或員工本人需要負上法律責任。」清盤人追回資產後,就會變賣資產,並將款額集中在一起,最終因應優先次序,將金錢發還給不同的債權人。

排在最前位置的是清盤費用,包括清盤人、律師、法庭及相關專業人士的費用,這些費用有時相對高昂,若果被清盤的公司資產不多,繳清這筆費用後,可能所餘無幾。第二位是員工及政府的稅項,包括薪酬及遣散費,由於是清盤,非因員工表現不達標或作出不恰當行為而遭解僱,公司必須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若公司無力繳付,可能由保險公司或政府的破產欠薪基金支付。第三位有抵押的債權人,例如公司向銀行抵押舖位以獲得貸款;最後是沒有任何抵押品或優先權的債權人。

「2008年雷曼倒閉引發金融海嘯,很多債權人追過債務,但不少債權人發現即使付出高昂費用,但最後『得個桔』,他們發覺這樣做並不划算,因此大多會避免將債仔趕上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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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牽涉各種開支,包括清盤人、律師、法庭及相關專業人士的費用。

自願清盤

關鍵在於償債能力

除了被債權人追債外,公司還有很多原因結業,即使仍在賺錢,股東或董事也可能因為年事已高,選擇結束營業,並將資產變賣,分配給各持份者。高嘉力律師行 (Gall) 合夥人袁佩筠律師說:「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毋須向法庭申請,先由股東會通過自願清盤及委任清盤人的決議,再由董事局在五週內通過決議確認及簽署公司的『有償債能力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solvency),並在公司註冊處存檔,一般找律師或會計師都可以進行自願清盤。」

須特別注意的是,董事簽署「有償債能力證明書」需要負上法律責任,如果沒有合理理由支持,有關公司將能夠在該證明書所指明的期間內(即自動清盤開始計不超過12個月),悉數償付債項,該董事可被罰款及監禁。

值得留意的是,自願清盤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公司(董事或股東)主導;另一種由債權人主導,兩者分別在於公司是否有償債能力,如果公司沒有償債能力,債權人就有話語權去委任清盤人。在自願清盤的情況下,如果得到清盤人或股東的同意,董事在清盤過程中仍然可以保留一般權力,這與法庭頒令強制清盤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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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力律師行(Gall) 合夥人袁佩筠律師指出,自願清盤可由律師或會計師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