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留遺產都要識部署】議員夫婦擬效法名人 散盡身家享人生 傳承三寶勿走漏
有公開資料顯示,立法會議員謝偉俊與太太近日表示,傾向效法已故名人的做法,於生前用盡或捐盡身家,少留甚至不留遺產給下一代。被引為藍本的名人,據報道曾於 2023 年以約 3,200 萬港元沽出九龍塘物業,其後將字畫、古董、藏書等收藏悉數捐出,只留一批陳年普洱,並入住可望維港的酒店套房、聘用約 8 人團隊,每月開支達約 50 萬港元,直至 2025 年 6 月離世。這種「生前散盡、輕身而退」的態度近日引起熱議,但當中牽涉的香港遺產傳承法律與理財工具,遠比「不留就了事」複雜。以下拆解全部對香港法例官方電子版與政府公報,只講一般機制,不對任何當事人的個別安排下結論。
散盡身家前先搞清:香港其實早已無遺產稅
很多人以為「不留遺產」是為了慳稅,但這個前提在香港其實不成立。根據稅務局官方資料,香港的遺產稅早於《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下廢除,凡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其遺產一律無須繳付遺產稅,遺產代理人亦無須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換言之,自 2006 年起,「留」與「不留」在稅務層面已沒有分別——留下數以億計資產,同樣毋須向庫房繳一分遺產稅。既然稅務誘因已消失,選擇生前散盡身家更多是生活態度而非慳稅安排。真正需要留意的,反而是「留下的那部分」如何依法傳承;以及即使打算散盡,萬一未散完就突然離世,剩餘資產會依甚麼規則落入誰手。這正是下文要拆解的核心風險。
最大陷阱:無遺囑身故,身家依法定次序自動分配
打算「散盡身家」的人最容易忽略一點:計劃趕不上意外。若一個人在資產尚未散清前身故,而又沒有訂立有效遺囑,其遺產便屬「無遺囑遺產」,須依《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 73 章)第 4 條的法定次序分配,個人意願完全不獲考慮。一般而言,根據該條例機制:若死者遺下配偶及子女,配偶先取得死者的實產(個人動產)連一筆 50 萬港元的固定款項,餘額分為兩份,一份歸配偶、一份由子女平均分配;若死者無子女,但遺下配偶及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配偶先取實產連 100 萬港元固定款項,餘額一半歸配偶、一半歸父母或兄弟姊妹。要提醒的是,終審法院於 2024 年 11 月已裁定,第 73 章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 481 章)將海外合法結婚同性配偶排除在外的做法違憲,政府表示尊重裁決並研究跟進。可見即使無遺產稅,無遺囑仍可令身家依機械式規則分配,最終如何落實視乎法庭裁定與個別情況。
「平安三寶」拆解:遺囑只是其中一寶
要令傳承按自己意願落實,坊間常提的「平安三寶」是基本部署,分別處理三個不同層面的問題。第一寶是遺囑(俗稱平安紙),處理身故後的遺產分配。第二寶是持久授權書(EPA),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第 501 章),授權人可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預先委任受權人在自己日後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處理其財產及財政事務;訂立時須採用法定訂明格式,並在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見證下簽署,向高等法院註冊是法例規定的最後正式程序。第三寶是預設醫療指示(AMD),讓當事人預先表明在末期疾病等指定情況下是否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要留意的是,根據立法會官方資料,預設醫療指示現階段並無專屬成文法例,主要依普通法框架運作,政府當時正草擬相關條例草案。三寶各司其職,缺一環都可能令部署留有缺口。
散盡之外選擇:生前贈與與家族信託機制
除了「甚麼都不做」或「散盡」,一般而言尚有兩類介乎其中的工具。其一是生前贈與,即在世時直接把資產轉予下一代;由於香港已無遺產稅,亦無專門的贈與稅,惟涉及物業轉讓仍須考慮印花稅等其他稅項,且一經贈與便脫離贈與人控制。其二是家族信託,即委託人把資產所有權移交受託人(通常為信託公司),由受託人按信託契據管理,並在指定情況下把利益分配予指定受益人。信託常被用作跨代傳承與資產保障的工具,實務上可設所謂「揮霍條款」一類安排,一般原理是限制受益人不能一次性提取或隨意變賣本金,而是按時間或條件分批取得,藉此防範不肖或揮霍的後代把家產敗光。香港《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於 2013 年經大幅修訂,賦予受託人更大的預設權力,同時加入反強制繼承權規則等制衡。每種工具的成本、稅務與適用性差異甚大,以下表列比較。
| 傳承工具 | 核心機制 | 洞察 |
|---|---|---|
| 無任何安排(無遺囑) | 依第 73 章法定次序分配:配偶先取 50 萬(有子女)或 100 萬(無子女)固定款項連實產,餘額對分 | 意願完全不獲考慮,「散盡未完就走」最高危的情況 |
| 遺囑(平安紙) | 身故後按遺願分配遺產,須符合法定訂立要件 | 成本最低的意願落實工具,但只在身故後生效,不處理失智期間財政 |
| 持久授權書 EPA | 第 501 章,失智前委任受權人管財政,須醫生及律師見證並向高院註冊 | 補遺囑的空窗:處理「人未走但已無行為能力」階段 |
| 生前贈與 | 在世時直接轉移資產,香港無遺產稅亦無贈與稅 | 簡單直接,但一經贈出即失控制,物業轉讓另涉印花稅 |
| 家族信託 | 資產交受託人按契據管理分配,可設分批取用等條款 | 跨代與防揮霍功能最強,設立及維持成本亦最高 |
總結而言,名人「散盡身家、輕身而退」的態度是個人生活選擇,無分對錯;但「不留遺產」不等於「不用部署」。香港雖已無遺產稅,無遺囑仍會令身家依機械式法定次序分配,而平安三寶、生前贈與與家族信託各有其機制、成本與限制。任何工具是否適合,最終視乎個人的家庭結構、資產性質與意願,宜及早了解、審慎規劃。你會選擇散盡,還是有序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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